劳务派遣公司因女职工已满五十周岁,不再为其缴纳社保,合法吗

案例:阿姨今年五十三岁了,由劳务公司派遣医院当护工己有六、七年。前年劳务公司因其己年满五十周岁为由,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阿姨仍由劳务公司派遣医院工作。由于阿姨缴社保未满十五年,单位停缴后改为自己缴纳,劳务公司这么做合法吗?阿姨能讨回自己的权益吗?如果劳务公司拒绝为其缴纳社保该承担怎样后果?

虽然劳务公司的做法在很多人看来无法接受,毕竟人家职工还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而且还在公司继续工作,怎么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社保呢,但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是有依据的,而且这种情形还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社保。

很多人都知道,劳动合同法有这么一条规定,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这条规定既容易理解又容易接受,开始领养老金了,自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了。

其实,还有一条规定出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个规定与前面那条是有差异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一定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同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才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所以说,题目中劳务公司的做法不违规,他们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社保的决定。

我之前在单位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由于我们还需要职工继续工作,便没有选择与超过50周岁但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也没有停止缴纳社保。当时也担心人社局会不允许此类人员继续缴纳社保,但人社局答复是只要单位同意交,就可以交。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自己继续缴纳。

达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缴费不够年限的情形应该很普遍,我们国家是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很多职工是在这两部法律实施之后才开始缴纳社保的。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自己到人社局挂档缴费,一直交满15年。

单位不给交社保了,自己可以到所在地人社局以挂档方式继续缴纳社保,只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到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这里需要注意,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时,医疗保险应该也才缴费15年,但是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同于养老保险。一般而言(地级市规定而非全国统一规定),男职工需要缴费满25年,女职工需要缴费20年。个别城市规定,男职工需要缴费满30年,女职工需要缴费满25年。

无论是女职工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0年还是25年,此时题目中女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都不够不够。怎么办呢?不同于养老保险的规定,医疗保险允许在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齐。

2、如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较短,感觉延长缴费不划算,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有的职工,尤其男性职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没几年(例如不到5年)可能就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60周岁)。此时如果选择延长缴费,还需要缴费10年左右,交够15年的时候已经70岁左右了,这么来看,可能有些不划算。

那不选择延长缴费,还有别的办法吗?办法是有的,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法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当然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额度较低,所以养老保险待遇也比较低。

此时的医疗保险可以选择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年一缴费,缴费一次,保障一年。

综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来处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