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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5月17日上午,惠安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为首的被告人黄某飞(捕前任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某村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惠安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判处的首起渗透到基层组织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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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飞在担任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某村主任期间,为谋取不法利益,利用其担任某村主任形成的影响力,纠集被告人黄某芥、黄某泉、黄某森,黄某芥又纠集被告人黄某军和其他同案人,被告人黄某泉、黄某森又纠集被告人黄某强,以矿区在其村辖区内为由,向矿区经营者提出无偿挖取土方、碎石的无理要求,否则将不让矿区正常生产,迫使矿区经营者同意其无理要求。

被告人黄某飞等人多次以强拿硬要违法犯罪手段牟取利益共计361100元,形成了以黄某飞为首要分子,黄某芥、黄某泉、黄某森为重要成员、黄某军、黄某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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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飞在担任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某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村级管理事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02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黄某芥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共计7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年、三年四个月、二年二个月、二年。

来源:惠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