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有养动物的爱好,然而在前不久在深圳的王先生因为饲养了一些鹦鹉而被判刑有期徒刑五年,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那么文章里面提到的养鹦鹉被判刑五年的事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记者找到了当事人王先生的法院判决书,在法院判决书上写着王先生将自己饲养的两只小太阳鹦鹉卖给了谢先生,而这两只小太阳鹦鹉叫绿颊锥尾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保护的物种。
王先生的行为显然触犯了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虽然判决书已经明确了判决原因,但是王先生的家属仍然心有疑虑,那么该判决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呢?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防御、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因此王先生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是王先生在辩解时表示他只是因为喜爱养鹦鹉,而他饲养的鹦鹉都不是野生的,那么,我国法律是否允许个人饲养国家保护动物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进行繁育。
如今王先生只得以不是有意要饲养这些鹦鹉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王先生的律师表示她将会以这一点给王先生辩护,减轻王先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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