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法定期间:
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解除保全。
2、立案——7天内
《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诉讼费缴纳——7天内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4、起诉状副本送达——5天内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但实际上法院绝大多数案件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都是邮寄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5、答辩状——15天内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6、举证期——15天内
《民诉法新解释》简称《解释》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7、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3天内
8、开庭通知——开庭3天前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是定下开庭日期就会通过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来拿传票,当然,也有法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邮寄送达传票的方式向当事人进行送达,此种情况下应当确保当事人在开庭3日前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
(3)、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官是可以通过、捎口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来开庭或调解。当然,如果法院是以上述非传票的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4)、当事人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不论是形式还是传票的形式,都应当按照法院通知的日期准时参加诉讼,作为原告,如果没有按时出庭,法院会按自动撤诉来处理;如果被告接到开庭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
(5)、所以说,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开庭前一定要将开庭时间告知当事人,仅以通知的方式没有书面通知并不违法。
9、回避申请——3天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
10、法庭笔录——5天内
11、当庭宣判——10天内
宣判的方式之一。"定期宣判"的对称,又称"立即宣判"。在合议庭休庭评议并作出裁判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口头宣告判决结果的诉讼活动。当庭宣判可以节省人力和时间,更好地发挥法庭审判的教育作用。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10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12、公告送达——60天
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方法: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在电视上播映。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凡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有关情况附卷备査。
13、普通程序一审审限——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14、简易程序一审审限——3个月
最高法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就严格规范延长审限报批、严格适用延期开庭审理、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程序性信息、依法处理拖延办案行为等作出规定。
规定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规定明确提出,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15、判决书上诉期——15天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时间为自接到判决或裁定之次日起算。民事判决十五日,民事裁定十日.刑事判决十日,裁定五日.行政判决十五日,裁定十日。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的,该期限顺延至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结束后的次日。
16、裁定书上诉期——10天
17、二审审限(判决)——3个月
18、二审审限(裁定)——30天
19、特别程序审限——30天
20、宣告失踪公告期——3个月
21、宣告死亡公告期——1年
22、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提出
23、申请再审——裁判文书生效后6个月内
24、支付令——15天内发出
25、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前,申请保全,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解除保全
26、对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5天内申请复议,10天内审查
27、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3天内申请复议,5天内审查
28、查封、扣押动产——2年
29、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3年
30、冻结银行存款——1年
就上诉期直到案件胜诉得568天(此处为估算,不能以偏概全,仅供参考),这种况并没有排除节假日,568天中 162天为休息日。假若您的被告拒不履行义务,须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话,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3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想想看,你又有多少时间来给这场官司呢?不打无准备之仗,既然没有花费足够多的精力来打这场官司,胜诉率又能有多高呢?来源:商业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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