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8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9年5月16日,《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出台,从适用范围、实施路径、地价标准、审批机制等方面对产业用地容积调整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管理规定》是挖掘存量土地资源潜力的重要举措,促进产业用地集约利用,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实体经济的发展,给有需要的企业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此次政策的主要内容梳理如下:
01 适用范围:
1.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以及包含前述功能的混合用地。
2.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土地整备置换用地须已全部建成并完成规划验收满2年。
02 实施路径:
1.新建: 利用空地进行建设;
2.改建:对现有厂房及配套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
3.拆建:拆除部分或全部建(构)筑物后建设;
① 建成年限≥10年;
② 面积不超过合法已建建筑面积的50%,且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宗地面积的30%。但宗地面积>5万㎡且现状容积率≤1.0,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受影响的建(构)筑物的,不受前述拆除比例限制。
4.综合上述手段。
03 地块容积与容积率确定:
1.根据生效法定规划确定;
2.如需突破生效法定规划的,以宗地为单位按规定研究论证后报批确定。
04 移交要求:
1.贡献基准:新增建筑面积的15%;
2.移交要求:优先移交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不足部分需初足至贡献基准;
3.可选择空间:
① 可按规定无偿移交政府;
② 也可按规定缴纳市场地价2倍由权利人自行持有。
05 地价标准:
按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执行。其中:
①M1不得转让部分,不计收地价;
②无偿移交政府的建筑面积,不让收地价;
③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
④贡献建筑面积自持:按不得转让条件市场地价2倍计收。
06 产权限制及产业监管:
1.新增建筑面积不得转让;
2.新增建筑面积建成后应按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约定使用,不得出租;确需出租,原则上不超过新增建筑面积20%。
07 审批程序:
结合”强区放权”相关要求,提高审批效率,由管理局一级审批。
08 调整规则:
按照本规定办理容积调整后,不得再次按照本规定申请容积调整。
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对比
撰稿/研究中心 熊闽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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