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对被告人高文锋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对余某某、邹某某、邵某某三名犯罪集团成员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对余某某、罗某某、曹某某等不属于犯罪集团的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期。该案系都昌法院公开宣判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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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以被告人高文锋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高文峰等人在都昌县中馆镇、都昌县城、九江市浔阳区等地实施四次寻衅滋事、两次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并有多次违法行为,致使某KTV财产损失七千余元,石某某、向某某等四名受害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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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文锋等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文锋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高文锋等4名被告人为了逞强斗狠,甚至充当“地下出警队”多次实施暴力犯罪,违法犯罪目的明显;多次携带管制刀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典型的恶势力犯罪性质,其犯罪成员相对固定。因此,该院认定被告人高文锋等4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余某平、罗某某、曹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实施一次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主观恶性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性质、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自首、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自2018年1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都昌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并成立专业审判团队、后勤保障组、舆论宣传组,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