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站:岐山法院

5月22日,两起涉恶类集团犯罪案件在岐山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展示了岐山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阶段性成果,彰显了扫黑、除恶、治乱、强基的决心。

案件一

案情回顾

被告人见某从2015年9月起向他人高息放贷,并纠集贾某、牛某等人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讨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截止2017年8月,该集团共实施有组织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5起,强行索要他人财物32000元。同时,贾某等还单独实施了抢劫等犯罪活动。

一 审 判 决

岐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见某、贾某、牛某等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案发区群众人身安全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成员均应依法从严惩处。岐山法院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见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其余罪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二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刘某、赵某均系西安商报社工作人员,董某系西部大开发杂志社通讯员。2015年以来,王某、刘某纠集赵某、丁某等,董某纠集刘某、万某等,利用其新闻工作者的身份,以曝光岐山、凤翔辖区相关企业环保及学校校车安全等问题相威胁,以赞助费等名义多次勒索相关企业、幼儿园钱财。2017年至2018年期间,逐渐形成以王某、刘某为组织者,赵某等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和董某为纠集者、刘某等人参加的恶势力,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18起,涉案金额10万余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在岐山及周边地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 审 判 决

岐山法院一审判决,对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其余罪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岐山法院是宝鸡法院涉黑涉恶案件集中宣判周的第二站,宝鸡市两级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不断为营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