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并当庭宣判。李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9年3月4日,李某某得知其朋友与人打架受伤被送至绥阳县人民医院治疗,遂到医院看望。到达医院后,李某某借着酒劲向医生提出要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并用手机录像,未得到允许。李某某便大声辱骂医生。恰好在医院出警的公安局民警听到后,对李某某进行规劝并将其带出医生值班室。不过,李某仍继续在医院过道上大声辱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公安民警为维持秩序准备将李江红带离医院时,李某某不断推搡民警,并挥拳击打,导致公安民警无法正常执行公务。之后,支援警力赶到将李某某带离医院。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又因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5日。此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但鉴于李某某到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绥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