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加格达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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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调研组将到我市就加松地区事宜进行调查研究,为迎接国务院调研组,恢复加松地区管理权。”

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迅速传达《关于恢复加松地区管理权的说明》的通知”披露了上述信息。

《说明》指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与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山水相连、民风相近、人缘相亲、守望相助,始终保持着密切友好的交往和合作关系,共同守护祖国的大兴安岭‘绿色宝库’,由于历史原因形成鄂伦春自治旗境内的加格达奇和松岭地区(以下简称加松地区)属地权和管理权分离(属地权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管理权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说明》提到,“加松地区是内蒙古大兴安岭生态功能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蒙古自治区法定行政区域,更是鄂伦春民族世代守望的乡土。恢复加松地区管理权有利于推进林区改革、统筹地区发展和加快东北振兴,对于促进蒙黑两省区民族团结、边疆稳固、生态保护、脱贫攻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说明》最后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自治区、市、旗不懈努力下,近日,国务院组成调研组全面启动加松地区调查研究工作,我们迎来恢复加松地区管理权的历史机遇,加松地区因林业大开发而形成属地权、管理权分离情况,应随着新时代林区改革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对加松地区的管理权,实现属地权和管理权的统一。全市各级干部群众、各族人民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恢复加松地区管理权,我们有决心、有信心、有能力保障加松地区繁荣稳定发展。”

关于加松地区形成属地权、管理权分离情况的历史原因,内蒙古师范大学社会学民俗学学院教授何群刊发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年1月)的论文《人与地之纠葛:鄂伦春社会中的地域意识行为和功能》曾有过具体介绍:

  鄂伦春自治旗人大主任白录永在1996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作的“关于《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的说明”中谈到:“……196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为开发大兴安岭林区,在我旗的加各达奇设立了大会战指挥部,成立松岭林业公司。同年成立了政企合一的大兴安岭特区,‘在原属地权不变的原则下’,加格达奇、松山地区‘划归大兴安岭特区管辖’(国务院1966年115号文件)。1968年松岭林业公司迁到小杨气镇,建立加各达奇镇,1970年又改为加格达奇区,小杨气镇仅为松岭区。

  1969年国务院将我旗划归黑龙江省领导,1970年大兴安岭特区改为地区,我旗归地区领导。1979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区划,我旗划归内蒙呼盟领导,但‘加各达奇、松岭两区,仍归黑龙江省领导,原属地权不变,税收归内蒙古自治区’[中共中央文件中发(1979)42号]。对自治旗区域内的加各达奇、松岭两地归黑龙江省领导问题,我旗各族人民意见一直很大,旗委、人大、政府、政协也多次向上级反映,但这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在这次审议自治条例(草案)时,很多代表又提到这一问题,要求在条例中一定要有明确的表达。”我们看到,1996年6月1日公布实施的《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自治旗辖托扎敏乡……及加格达奇、松岭两个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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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抱养的内蒙古娃 国内最大一块“飞地”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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