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交通参与者的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打造文明交通、和谐交通、法制交通的新局面,创建文明城市新面貌,5月24日上午,交警大队组织召开了5月份交通违法曝光通气会。

会上,就近期查处的醉酒驾驶人员、典型事故案例以及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的客货运企业,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的车辆进行重点曝光。

通过曝光一批道路交通违法典型案例,危险驾驶典型案例以及安全制度不落实的运输企业、有违法记录的重点车辆,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共同抵制交通违法行为。

案件一:2019年05月14日21时50分,魏某醉酒后驾驶豫GDXXX3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长垣县魏庄镇纬八路“中魏花园”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243.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立案标准,现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一:2019年5月19日0时40分,王某某驾驶牌号为豫GDXX1G的小型汽车行至新乡市长垣县工业路与东大街交叉口附近,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案例二:2019年5月17日22时0分,陈某驾驶牌号为豫GAXX85的小型汽车行至长垣县魏庄纬七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案例三:2019年5月18日23时57分,孙某某驾驶牌号为晋ERXX79的小型汽车行至新乡市长垣县食博园烹饪学校附近,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案例四:2019年5月17日21时40分,王某某驾驶牌号为豫GCXX98的小型汽车行至长垣县纬四路张寨村附近,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案件一:2019年05月07日22时05分许,马某驾驶豫GBXX0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垣县中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迁建工程项目部”门前处,撞住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孙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原因:马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安全提示: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二:2019年05月12日12时许,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长垣县长恼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严家白吉馍”门前处向西(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付某驾驶的豫GFXX60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原因: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安全提示: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案件三:2019年05月02日16时许,郭某某醉酒(185.4mg/100mL)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长垣县常村镇岳刘庄村至小郭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小郭社区十字口处与沿岳刘庄村至小郭村公路由南向北向西转弯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郭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事故原因:郭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安全提示: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应当遵守规定不得醉酒驾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下一步,交警部门将继续发挥好交通违法曝光的作用,持续、不间断、广泛地开展交通违法曝光活动,不断丰富交通违法曝光的形式和内容,提高交通违法曝光的警示和教育效果,使交通违法曝光活动常态化、制度化,促进每位交通参与者牢固树立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共同维护好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你我他“天天来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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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进行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