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单位不一定违法,首先给大家捋一遍生育津贴的流程。

女职工上班期间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然后在生育的时候既可以享受基本产假98天(国家规定),奖励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一天奖励15天产假,一般情况下女职工最少都可以享受到128天的带薪产假(北京),产假期间公司正常给员工发工资,生育基金为单位补贴生育津贴。

一般情况下,有些企业会在女员工产假期间期间停止为其发放工资,等到申请的生育津贴到账时直接拨给女职工,也有在女员工生育期间为其发放基本工资,等到生育津贴发放到单位时,再为员工发放差额部分,我们举例一下:

小王生育期间单位每月为其发放基本工资2120元/月,小王平时缴纳的社保为最低基数,单位申请到的生育津贴为5080/31×128天=20950元,平均到月,单位应该为员工发5080元的产假工资才是合理的,所以单位在申请到生育津贴时应当为其每月补发2960元。

也有一些单位在员工生育期间为其发放最低工资,然后申请到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的就会扣留到单位不发给员工,这也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如果是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单位应当给员工发放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留在单位,如果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的则应当发放生育津贴,以最高标准发给员工才是合法的。

而题主正是这种情况,单位有可能不合法,具体需要对照上述我所说的。

这种是要分情况的。

女职员休产假,如果没有购买生育保险,那么产假工资,单位要按其休假前的原工资标准发放。如果有购买生育保险,那产假工资,先由单位垫付,等社保局的生育津贴打款到公司账户,再由公司根据差额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多少。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我们大广东产假天数178天(98天基础假+80天奖励假),基础假工资由生育津贴发放,奖励假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如果员工的原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那产假期间就按工资发给员工,后面生育津贴到公司账户,就不需要再发员工了。

如果员工的原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那产假期间就先按原工资发放,后面生育津贴下来,再把差额部分补给员工,剩下的自己留。

所以,题主产假期间,公司给你发了工资,那不知道这个工资发放标准和你休假前的标准差别如何?如果一致的话,那生育津贴是归公司的,是社保局给公司的补贴,这个是合法的。如果发的工资,少于生育津贴的话,那你应该要求公司补足发放。否则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的。

我是一枚HR,关注我,职场烦恼一起探讨~

根据题主反映的情况,单位发放基本工资是正确的,不存在违规。单位发放的基本工资就是社保局的生育基金划拨到你们单位。

生育基金国家规定的是98天,这98天是社保局按照上年度平均基本工资的标准发放到单位,由单位再发给生育者,如果生育津贴高于单位基本工资,按实发放,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单位基本工资,由你们单位补足。

还有两个月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地方政府计划生育条例相结合,保足妇女生育产假158天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你老公可以到单位请陪产假15天,15天陪产假是按照地方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的。但是要履行请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