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抢生意,王某授意王某某纠集杨某等人,故意毁损财物,持凶器殴打他人。经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查明,为打压竞争对手,抢夺打捞地沟油生意,在王某授意下,2018年2月3日,王某某纠集杨某等人蒙面持棒球棍对郭某某殴打,并将郭某某驾驶的车辆玻璃及倒车镜损坏。经鉴定,郭某某伤情属于轻微伤;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630元。同样在王某授意下,2018年5月18日,王某某纠集杨某等人蒙面持镐把对郭某某进行殴打。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指使王某某纠集杨某等人,两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综合考虑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实供述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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