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肃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发挥教育警示作用,现通报2起公职人员醉酒驾驶的典型案例。
仁里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高文杰醉驾问题。2018年11月23日晚,仁里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高文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济南市顺河高架桥经四路下桥口被济南市中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高文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0±7.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15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交通肇事处理中队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5月9日,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27日,县纪委给予高文杰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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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集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阮振民醉驾问题。2018年12月25日晚,阮振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齐河县城区晏婴路北首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阮振民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1.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3日,齐河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5月20日,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阮振民提起公诉。2019年5月27日,县纪委给予阮振民开除党籍处分。
02自古以来的传统习俗。粽子,属籺的一种,古称“糉”,又称“角黍”、“粽籺”、“筒粽”等。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 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为党规党纪所不容。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切实从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性,摒弃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酒驾醉驾问题的发生。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保持高压态势,定期通报曝光,持续形成震慑。
相关政策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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