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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到城市居住后,村委会就可以不给征地补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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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下面这种情况。老人是农民,子女在城市工作,生活条件好了后就将老人接到城市中居住,把自家田地承包给了同村村民,但是在土地征收补偿时,却以老人一家都在城市居住为由,不给其征收补偿款。那么这种理由是合理、合法的吗?老人究竟是否有权利取得补偿款?下面小编来为您阐述。

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村组织不得以农民进城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农民随子女到城市生活养老。需要明确的是农民进城生活后,其身份本身没有发生变化,上述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对其是适用的。

而且,如果因农民进城居住就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就会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其生活予以保障,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土地征收补偿从本质上说,最重要的作用是为承包地农民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如果农民进城居住就剥夺其承包的土地和获得征收补偿的资格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如果是村委会已经拿到补偿款的情况,那么您可以先和村委会就征地补偿分配问题进行协商。若无法协商一致,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该笔补偿款进行冻结,并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也可以找相关政府部门调解,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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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潮,征地拆迁律师,现任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5年代理的"解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与"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一并被选为推进河北省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例。

征地拆迁案件24小时咨询电话:18618386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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