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愿意和医疗官司打交道,你知道,医疗纠纷诉讼的周期是比较长,且复杂疑难,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医疗纠纷属于专业性强的诉讼,对于医疗的技术认知外人很难判断,人民法院需要借助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来作出界定。那么问题来了,在医疗纠纷发生后,谁来对于医疗的责任作出一个评判?是否必须通过诉讼解决,答案当然不是。医疗纠纷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当地的医疗调解委员会提出来,医疗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收取患者或近亲属的任何费用,作为患方家属可以向医疗调解委员会提出对于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提出书面申请,在医疗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患者或近亲属与医疗机构共同选择医学会或社会的医疗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

对于书面申请如何书写,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事项,即要求对鉴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如果有过错,该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该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多大的参与度。对于申请事项的书写要求写明确,能够使鉴定机构具有可操作性和判断性。作为患者如何寻求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情况下,一是听取医疗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向医调会咨询。作为医疗调解委员会,其有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录,当事人可以在名录中查询。二是通过网上的专业网站和专业律师来咨询获取相关的信息。在甄别相关专业的医疗司法鉴定机构时,当事人可以向专业律师或专业人士咨询,在众多的司法鉴定机构中,选取一些专业性强、人员素质高、技术知识过硬的机构。

关于医学会的职能和作用,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也作了明确规定,医学会可以接受委托,对于医疗行为的过错及因果关系作出鉴定。但是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只在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时使用,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禁止性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减少诉累,对于在诉讼前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时,医学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只有是当事人共同委托和选取,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没有明显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医疗司法鉴定的程序 和在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时的程序和注意的事项大致相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选取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医学会是不能作为鉴定机构来被选取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中社会的中介机构,而不能是医学会。上述一些解答,供您参考,如何你认为本文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分享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