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很多员工为了保住稳定的工作,在上班期间对于公司侵害自己劳动权益的行为并没有过于在意,同时大部分公司都是这样去做的。不过后续一旦员工因为劳动权益遇到门槛时,就会变得非常被动。

大家好,只讲真实案例【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4**号】。这案例分别是员工起诉公司和起诉社保局的判决。主要是因为员工到退休年龄后,发现社保缴费年限不够,于是分别起诉公司和社保局,要求补缴社保,但全部败诉。就这样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一个悲剧的结局,但这个判决是一个典型的判决,对于我们所有在职员工都具有指导意义。为了避嫌,下文中公司用“光明F公司”代替,员工用孙某代替。【最后一点为大家分析通过该案例能学到什么】

事情经过及孙某应对方式【典型案例,一定要仔细阅读】

孙某,1999年9月入职光明F公司,但从1999年9月至2007年11月,光明F公司均没有为孙某购买养老保险,但买了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类似情况总共有五个人,起诉公司也是这五个人一起起诉的】。2006年7月,光明F公司才为其购买养老保险。2013年7月,孙某达到退休年龄,去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时,发现因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够,且不足十年,无法在深圳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只能转回老家。此时孙某觉得,因为是公司原因前面几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导致自己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15年(实际上10年就可以按照规定在深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于是找公司协商,要求补缴1999年9月到2006年6月的养老保险,公司表示只能补缴最近两年的社保差额,后到社保投诉,社保局也作出同样的回复。于是孙某分别将公司和社保起诉。

起诉公司的经过及结果【非常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孙某认为:按照规定,养老保险只要在深圳缴满十年的,就有资格在深圳享受养老金。而且目前主要是光明F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且2006年7月才开始办理购买养老保险,且社保局不能补缴从入职之日至丰2006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导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要求光明F公司赔偿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员工退休后,因公司尚未社保开户或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局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才应予受理。

而本案中,光明F公司已经为孙某办理了社保账户,且缴纳了医疗、工伤等保险,只是光明F公司未依法足额足年限缴纳社保而导致该争议,因此,该种情形不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故驳回孙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起诉社保局的经过及结果【关于公司劳动违法行为的经典论述和答复】

一审法院认定:相关法律规定,员工认为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社保机构投诉,超过两年期限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而孙某的请求已经超过两年的法定追缴时效,同时光明F公司表示会按规定为孙某补足两年内的养老保险。故驳回孙某的全部请求。

在二审时,孙某的观点:本案的关键点应该在光明F公司的违法行为终止时间。光明F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符合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情形,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二审法院认为:

一、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劳动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但是,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行为以月为周期,不属于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二、其次,养老保险费除单位缴纳外,员工缴纳部分属于员工应承担的义务,且也已影响到自己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因此,员工应当知晓每月的养老保险费缴交情况,并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益。而员工并未及时投诉。

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该案例我们能学到什么?

一、孙某2006年7月到2013年7月已经缴纳了7年的养老保险,而公司只是补足最近两年缴费基数的差额,并不能延长孙某的缴费年限,所以孙某只能将社保转回老家。

二、如果公司未在社保部门开立社保账户,或者公司完全没有给员工缴纳任何保险,员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的,法院是会受理的,但未足额缴纳社保,法院是不受理的。只能去社保部门投诉。

三、社保缴纳是以月为单位,所以公司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不属于违法行为连续的状态。也就是说只能要求公司补缴最近两年的社保。这个一定要记住,很多员工对此理解都有偏差。

四、现在还年轻的员工,一定要重视社会保险,不要到退休时养老保险还没缴纳15年,那就比较麻烦了。

结束语: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这些,员工一定要及时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等到用的时候,就太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