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和哈密市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在全市住建系统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房地产领域涉黑涉恶问题及表现形式:

一、房地产市场领域涉黑涉恶现象

(一)恶意吞并其他房地产公司,暴力强迫其他公司退出项目竞争;以暴力手段欺压、残害业主;

(二)因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纠纷、工程验收未通过等原因导致的未能按时交楼的矛盾纠纷;

(三)“问题楼盘”等引发的不稳定问题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五)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六)房产交易没有实施网签备案,存在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现象;

(七)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八)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九)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十)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十一)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十二)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三)违规改建、违规销售商办、产业类等项目;

(十四)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或超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十七)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房”“商改住”“隔断房”“大棚房”等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十八)房产中介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

(十九)故意设置合同陷阱,进行合同欺诈;

(二十)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费;

(二十一)未按价格管理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未明码标价甚至违规吃差价;

(二十二)以各种理由侵占、揶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二十三)不接受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二十四)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二十五)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二十六)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二十七)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十八)经纪机构未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代理合同且未办理销售机构和人员备案,分销新建商品房;

(二十九)采取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面

(三十)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协议补偿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强行开展房屋征收项目;

(三十一)征收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就采取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等强制性手段,干扰、影响被征收人的正常生活;

(三十二)散布虚假信息蛊惑被征收群众;

(三十三)勾结黑恶势力,利用暴力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或者强行拆迁被征收房屋;

(三十四)阻挠征收项目依法进行,采取暴力手段“非法上访”或者“缠访闹访”。

五、物业服务方面

(三十五)勾结黑恶势力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召开;

(三十六)恶意插手物业管理,勾结社会闲杂人员滋扰业主;

(三十七)以暴力手段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强行指定装修公司和装修材料;

(三十八)不履行正常程序,随意提高物业收费价格;或者无正当理由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三十九)利用业主的公共区域开展广告、停车收费的收益不向全体业主公开费用使用途径等。

举报电话:0902-2268761,0902-2238751。

哈密市住建局

2019年5月31日

END

编辑:李卓景

QQ:3123694939

微信:hamilingjuli

官微:哈密零距离

邮箱:312369493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