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上午,南宁“雇凶杀人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去年12月,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重审后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判决6名被告人无罪,检方再次提出刑事抗诉。
这起案件因5年前的商业纠纷引发,在被人出资200万元雇凶后,这桩“生意”被转手四次,层层“抽水”,酬金最后缩减为10万元。最后一名杀手嫌酬金太低,试图与暗杀目标合伙骗取酬金。
2018年12月,重审宣判现场。
在检察院二次抗诉背后,控审双方就非法取证排除意见相左,法院质疑检方所提交的证据是否系合法取得,导致案件争议诸多。
二审中,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未提交新的证据,称一审证据足以认定6名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检方从法院对作案动机的认定问题、6名原审被告人当庭翻供的采信问题、枝节事实不一致的判断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认为法院一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面对检察院的指控,6名被告人均予以否认,称非“杀人”而是“抓人”。南宁市中级法院未当庭宣判。庭审后,被人雇凶指使杀害的当事人魏先生回应南都记者称,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构成犯罪,才会再次提起公诉。
6被告当庭翻供,重审判决6人无罪
该案的审理与判决跌宕4年。
南都此前报道,南宁商人魏先生2014年发现有人连环雇凶要杀他,随即报警,5名疑犯相继落网。但原本已落定的案件被法院推翻,2016年4月28日,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证据链断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上述5人无罪。
即使部分嫌疑人当庭认罪,多项证据也均不被采信。宣判后,青秀区检察院抗诉,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被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7年1月23日,青秀区法院重审立案。同年3月10日,青秀区检察院向法院追加指控凌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重审于2018年5月3日开庭,6名被告人轮流受审时一致翻供。6月5日延期开庭时,6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表示只是绑架勒索钱财,无取人性命之意。
2018年12月29日,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判决6名被告人无罪。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覃某某因担心投资亏损而产生作案动机、6位被告人的作案目的是“杀害”魏某,即6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公诉机关指控6位被告人开始商谋、参与作案的时间及具体的作案时间节点、6位被告人之间作案工具的流转及作案钱款的往来,即6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6位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
检方同意抗诉请求,再次提起抗诉
“这个案件一审之后发回重审,一直有很多人关注,但重申判决让我太失望了。”被人雇凶指使杀害的当事人魏先生1月12日曾向南都记者表示,他认为法院错误理解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月3日,魏先生请求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再审判决提出上诉,检察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抗诉条件,1月8日已提出抗诉。
对于抗诉理由,魏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庭审程序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比如,2018年5月3日的庭审程序中,2位关键证人被法院允许旁听庭审,违反法律规定;2017年12月22日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庭审中,在未讯问被告人覃某某的情况下,直接讯问证人,导致对被告人的讯问没有价值。其次,法院非法证据排除结论错误。在2017年12月22日、23日非法证据排除庭审中,公诉机关已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对覃某某供述的调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也不存在疲劳审讯,法院排除覃某某的供述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法院认定事实和采纳证据错误,忽视案件关键证据,刻意放大证据之间合理的差异,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得出了错误结论。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覃某某间接投资某一项目,认为杀掉我可以使自己免受巨额损失,存在犯罪动机。即便各被告人辩解无论是抓人还是绑架,都包括杀人的意图,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魏先生认为,如果案件真的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会提起公诉,再两次提出抗诉。
二审开庭,检方称现有证据足以定罪
6月3日上午,该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在检察院二次抗诉背后,控审双方就非法取证排除意见相左,法院质疑检方所提交的证据是否系合法取得,导致案件争议诸多。
庭上,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从法院对作案动机的认定问题、6名被告人当庭翻供的采信问题、枝节事实不一致的判断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检察院认为,6名原审被告人主观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实施了雇凶杀人行为明确,且具均有足够的证据认定。
对于6名被告人当庭翻供问题,检察院称,在庭审前的有罪供述收集程序合法,此前庭审中翻供均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
根据相关法律,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应当6位被告人庭前供述,认定6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各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在交接作案钱款的数额、交付地点、流转被害人信息等具体时间节点上相互矛盾。对此,检方表示,一审判决未综合全案证据,对个别非根本性矛盾进行判断,进而否定案件核心事实,没有依据。
检方指控,6名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对6原审被告人宣判无罪明显不当,望法院依法纠正。
面对检察院的指控,6名被告人均予以否认,称非“杀人”而是“抓人”。南宁市中级法院未当庭宣判。
采写:南都记者 张雅婷 发自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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