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流浪猫和流浪狗,他们要么是被主人遗弃了要么就是自己逃逸了。看着这些流浪在外的小猫小狗,难免会有热心人向其喂食。关爱动物本是善心之举,但有时候这种爱心的举动反而给自己带来麻烦。前不久,又有一起流浪猫抓伤人事件发生。

“好心”喂养流浪猫 一朝伤人吃官司

年仅10岁的女孩小媛与母亲张女士在村广场晒太阳,朱女士则在广场中心位置喂养着两只流浪猫。原来朱女士是村里出了名的热心人,由于其隔三差五地定点喂养,流浪猫时常会在村广场出没,村民对这两只流浪猫渐渐熟悉起来,不少人偶尔也跟着投去一些剩饭残羹。然而,在小媛无意间斗流浪猫玩的时候,流浪猫将小媛抓伤,导致左眼视网膜破损,后经及时救治,小媛的左眼视力目前恢复到0.2,但住院亦花去了2万3千元的医疗费。其母张女士代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女士承担原告小媛的医疗费2万3千元,并给付原告小媛康复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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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养流浪猫本是爱心之举,竟然要吃官司,那以后谁还会关爱喂养流浪动物呢?

本案的争议焦点:好心喂养人朱女士是否对小媛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以为应当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朱女士是否存在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于过错包含着故意和过失。针对本案笔者认为,朱女士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朱女士在公共场合屡次喂养,导致村广场成了流浪猫的固定用餐地点。其喂养流浪猫的行为导致流浪猫对其生活的社区带来了危险性,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来控制这种危险,不管是因疏忽大意未预料到这种危险,还是预料到了但轻信可以避免,主观上都存在过失。同时作为孩子的母亲也存在过错,当孩子在肆意挑逗流浪猫时,没有及时制止,疏于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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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朱女士的喂养行为与小媛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也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所谓因果关系就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以及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与责任大小的问题。本案中,朱女士经常在村广场向流浪猫进行投喂,导致了流浪猫的聚集,这对村里公共环境必定会带来危险。朱女士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故其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一种不合理的干涉及影响,这种危险影响本身就是一种危害结果,所以朱女士的喂养行为与小媛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第三,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伤人之猫属于流浪猫,朱女士喂养流浪猫,虽然属于爱心行为,但因持续喂养很容易转化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而由喂食流浪猫、流浪狗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满足长期喂养,并因而转化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这一条件。是否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地喂养,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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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针对本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其母张女士认识到其自身存在的过失,朱女士也认识到在公共场合喂养流浪猫的危险性,其自身行为亦存在一定过失。鉴于朱女士经济情况确实困难,张女士当庭表示谅解,只要求朱女士承担一部分医疗费。最终达成了被告朱女士赔偿原告5000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