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淀法院报道,“稻花香”商标权利人福州米厂因认为自身注册的商标“稻花香”未经许可被擅用同种产品上,于是将大米生产商五常市天地粮缘商贸有限公司、大米销售商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及海淀分店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三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2万元。

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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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经商标权利人福州米厂调查发现,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海淀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了由五常市天地粮缘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突出标注“稻花香”标识的大米。因此,福州米厂认为该举动严重侵害了其享受的“稻花香”商标,故将销售方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海淀店及生产方五常市天地粮缘商贸有限公司上诉法庭,并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共12万元。

实际上,“稻花香”商标的诞生、发展、稳定可谓是一路坎坷,所幸的是商标权利人福州米厂最终稳定了其商标的权利。2014年,福州米厂诉黑龙江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常公司”)侵害其商标,一审福州市中院判决五常公司商标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进行相关赔偿。

后来,五常公司表示不服并上诉到省高院,却最终以认定“稻花香”商标为通用名称,撤销“稻花香”的商标所有权。当然,商标权利人也不服,怎么会让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撤销掉。于此,福州米厂上诉至最高院,所幸的是最高院驳回了省高院的判决,将“稻花香”商标的权属归还给五常米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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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稻花香”商标再起纷争,又有人企图傍名牌、搭便车。不过,经过最高院判决“稻花香”商标归属五常米厂后,“稻花香”商标的稳定性已十分牢固了,该案件只要搜集到相关证据,那么最终判决结果就很明显了。

最后,小七也要呼吁广大企业家,在遭遇侵权时,不要怕麻烦,自今年《商标法》、《专利法》修订之后,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的成本已经变高了,权利人维权也不将再是一种“亏本”的事情。我们支持维权,也要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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