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6日上午,商河法院对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货物等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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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自2010年签约成为某化妆品公司经理。2013年起,张某为完成公司每月考核的销售任务、谋取在公司向更高级别晋升发展并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虚构公司有投资上货的“批发模式”,称集资人只需投入资金而无需参与经营,每月便可获得公司发放的高额提成,并以召开招商会、培训会、鸡尾酒会、组织旅游等会议、口口宣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公司实力及上述投资模式,刻意制造公司发放提成的假相,隐瞒其个人以后集资人的资金偿还前集资本息的事实,以月提成3%-5%的高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大规模非法集资骗取资金。资金链断裂后,其又假冒公司名义与其下属成员签订虚假股权协议书,继续非法集资,最终导致5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1.39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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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自2013年8月份加入该公司后,为获得高额提成、介绍费等非法经济利益,在其与张某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召开会议、口口相传等方式将张某向其宣传的上述投资模式公开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积极参与张某组织的非法集资活动并发展经理团队大规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2.4亿余元,最终造成3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6320万余元。

2017年6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马某则在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商河县公安局经多方查找,依法追缴回涉案资产一宗,现已查封、扣押、冻结在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马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遂根据张某、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王芝静)

编辑: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