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刑一刑诉〔2018〕400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47岁,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41971********,汉族,高中文化,孝义市**镇**村,无业,住山西省孝义市**镇**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人任某甲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下给任某乙号脉看病,8月20日被告人任某甲在诊所内熬制中药后,私自在每副中药内加入10克生草乌,熬制成含有生草乌的中药9袋。8月21日上午11时,被害人任某乙取回9袋中药,中午13时左右被害人任某乙在其经营的山西**气体公司门卫服食一袋中药。中午13时20分左右被害人任某乙觉得心脏不舒服及全身麻痹,后送至孝义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山西医科大学鉴定孝义市公安局扣押、调取的生草乌、中药液中均含有乌头碱成分,经山西医科大学鉴定任某乙死亡原因系乌头碱中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

2、证人武某某、梁某某、任某丙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食药大队材料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调取中药液照片、扣押生草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任某甲给任某乙开具的纯中药病历、扣押病历簿照片、随案移送清单、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执法文书、光盘、情况说明等;

4、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及其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无视国法,无行医资格证,滥用中草药为他人看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行医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任某甲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霞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