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贷款买房是绝大多数购房者的首选,但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贷款究竟是一件多么复杂的事情,同时也是容易让购房者蒙受不必要财产损失的“大坑”。不信,我们一起来看案例~

案例:合同被加一个字,年利率惨变24%!

2017年,孙小姐购买了位于广州黄埔区某楼盘的一套普通住宅,房屋总价300万元,其中房款180万元,首付三成,剩余的装修款120万元,需一次性付清,也就是说,孙小姐首付款需要支付174万元,这对很多家庭来说,都是不小的压力。

正在彷徨无措的时候,孙小姐接到某贷款公司的来电,对方给出的利率让她很心动,因为孙小姐一个人申请贷款,最高可贷50万,而如果与丈夫一起贷,最高可贷100万,而且贷款5年,利率仅需2%,就跟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差不多。

虽然利率低到有点不合常理,孙小姐担心当中会有问题,但因为自家实在太急于贷款了,对方又一直在解释,是因为自己未完成年度任务,年底要冲业绩,所以才申请了特惠利率,而且还拿了合同给自己看,确实是2%的利率,所以孙小姐最终还是决定与对方签订贷款合同。

合同签订三天后,100万放款就打到了孙小姐的账户上,所以房屋首付得以顺利搞掂。

本以为之后好好工作慢慢还贷就可以了,然鹅,到了第一期还贷的日子,孙小姐却被吓了一大跳!2%根本不是年利率,而是月利率,折算下来,年利率是24%,是正常贷款利率的好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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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当初在签合同时,孙小姐就发现了,在‘利率’前还有一个空格,但当时以为是排版没排好,所以就没多想。而自己签字后,工作人员又以“送回公司盖章”为由很快就收走了合同,之后才发现“利率”前多了个“月”字!

就因为签贷款合同时,忽略掉的“一个字”,孙小姐及其家人的生活都被改变了!

如今,孙小姐每月光还贷款公司利息,就要两万多块,再加上本金以及银行的房贷,每月加起来要还四万多块。为了还贷,孙小姐两口子不仅找多了一份兼职,而且连孩子都不敢生,甚至还要拉上双方没退休的父母帮忙还款。

真可谓是“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专家提醒:贷款防坑有大招!

一、贷款合同应公示

在现实生活中,能主动在显眼处公示贷款合同范本的贷款公司,甚至商业银行,真的不多。哪怕借款人要求查看,贷款公司仍然会推脱称,合同文本是商业机密,需借款人申请贷款后才可以看。

其实,对借款人出示贷款合同是银行和贷款公司应尽的义务,因此贷款前,直接向相关工作人员提出看合同范本相当必要,凡是有数字的地方都要看清楚,尤其要特别关注这几个细节地方:贷款总金额、利率(一定要看清是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贷款年限等。

另外,违约责任也要细看,比如说,只是推迟几天还款就要被收取高额滞纳金,那这样的合同条款显然对自己不利,合同不能签,毕竟人不是机器,可以做到百分百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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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谨防各种“不平等条约”

有的银行在贷款合同中这样规定:“同意自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在××银行开立日常经营主要账户,或将此前在他行所开立的日常经营主要账户迁至××银行。”

实际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银行这种强制交易行为。

有的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条款明显放松了贷款银行的履约义务。因为银行负有对其软件系统、网络系统等进行更新、管理、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本义务,如因银行过失、疏于管理等原因造成借款人损失的,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

有的银行对消费者违约的规定非常奇葩: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视为违约;无继承人和财产管理人被视为违约;连借款人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情况恶化等均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但实际上,若出现因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可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没有继承人、财产管理人、继承人不继承的,应当终止合同,而不是视为违约;若是借款人出现伤残、婚姻变动等情况,银行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不可将其认定为违约。

总之,房屋交易是一件复杂的事,贷款买房更是复杂的三次方,所以建议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去做。买房找专业的中介,房屋贷款找专业的良策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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