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苏州中级法院)

分离式裁判

为进一步深化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促进简案快审,根据苏州中院工作部署,工业园区法院于今年3月启动了“分离式裁判”改革试点工作。所谓“分离式裁判”,是指在审理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时,法官当庭认定案件事实、阐明裁判理由并宣判,裁判文书只载明裁判主文不记载事实理由的裁判方式。关于这项探索,可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从法律依据看,既于法有据,又契合改革精神。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上述规定,是“分离式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亦明确,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分离式裁判”正是基层法院遵循繁简分流的改革精神,围绕简案快审开展的一项改革探索。

二、从适用范围看,限于一审简单民事案件。

“分离式裁判”目前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小额诉讼案件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物业服务、劳动争议纠纷及其他标的额20万元以下的简易程序案件。案件是否“简单”,由法官根据案情判断。若庭审中发现不属于“简单案件”,则不再适用“分离式裁判”。

三、从适用程序看,非小额诉讼案件需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已授权法官对小额诉讼案件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在裁判文书中记载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因此,小额诉讼案件可以直接适用“分离式裁判”。对于其他简易程序案件,适用“分离式裁判”时应向当事人释明,并征得双方同意,体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处分的尊重。从试点情况看,如果确属简单民事案件,法官释明后,当事人一般都同意适用“分离式裁判”。

四、从“分离”方式看,是将事实理由与裁判文书相分离。

裁判文书是裁判的书面形式,是案件审理结果的载体。裁判主文直接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法律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居于核心地位,也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部分。一些简单民事案件,事实相对清楚,法律适用比较简单,甚至根据生活常理就能做出判断,当事人需要的只是一个结论。对于这些案件,没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中详述事实、展开说理。从当事人诉权保障、裁判执行性考虑,只需保留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及裁判主文等内容。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可由法官庭审时认定和阐明,并记入庭审笔录。

五、从内容组合看,是文书简化和当庭宣判相结合的立体式改革。

“分离式裁判”要求法官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当庭阐述裁判理由、当庭宣判、当庭出具裁判文书,使庭审在案件办理中发挥实质性、决定性作用,有助于实现裁判的实体公正。

六、从上诉情况看,并未增加二审工作量。

首先,适用“分离式裁判”的案件上诉率本身就比较低,并且其中的小额诉讼案件还实行一审终审,进入二审的案件很少。其次,一审庭审笔录详细记录了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即便进入二审,二审法官也不会因一审裁判文书简化而额外增加很多工作。

七、从实施条件看,是依托信息技术实现审判方式创新。

“分离式裁判”对庭审记录及裁判文书制作效率要求比较高,需要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智慧审判苏州模式”项下的庭审语音智能转写系统,能够快速、准确、完整地记录庭审过程,确保法官的事实认定及裁判说理如实记入笔录。简易判决一键生成系统可以辅助法官快速生成裁判文书,当庭制作并送达。

八、从司法公开看,完全符合阳光司法的内在要求。

“分离式裁判”不是不认定案件事实、不进行裁判说理,只从法官庭后撰写的裁判文书移到了庭审中的庭审笔录。庭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提供的庭审笔录复制件,随时翻看事实理由,不受任何影响。对社会公众而言,江苏法院全面开展的“以直播为原则、以不直播为例外”的庭审网络直播工作,为其了解“分离式裁判”案件事实理由、监督审判工作提供了有效途径,确保了公开不打折、监督不缺位。

九、从法官办案看,提高了审判效率,培养了办案能力。

“分离式裁判”减轻了法官裁判文书制作负担,省去了书记员邮寄送达工作,可以有效提升审判效率。同时,这种裁判方式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应对挑战中能得到更好的锻炼,有助于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被一线法官普遍接受。

十、从当事人体验来看,更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分离式裁判”更好地贯彻了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辩论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庭审中心,让当事人亲眼见证整个裁判过程,避免产生“暗箱操作”的猜疑。另外,法官当庭陈述裁判理由时,可根据需要现场释法明理、答疑解惑,让当事人把官司打得明明白白,对裁判结果更加信服。

下一步,工业园区法院将坚持在司改政策里找思路、在法律框架内作探索、在问题导向中求实效的原则,继续深入推进“分离式裁判”改革试点工作,努力释放更多的改革红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