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上海,记者路英 丁艳)讯, 近日,一纸判决书揭开了2013年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商集团”)收购中法人寿股权过程。

5月3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案件消息,财政部原副部长正处级秘书刘小华受贿60万元,刘交代了为鸿商集团收购中法人寿股权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该集团共计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卡及30万元现金的事实。

此前《财联社·保险频道》曾在独家报道《复盘“鸿商系保险”局中局:中法人寿面临破产风险》中详述鸿商集团几次错失良机,并导致了中法人寿“复活”之后又陷入当前的僵局。

按照原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今年,是鸿商集团持有中法人寿股权第五年,理论上是鸿商集团可决定去留的时候。

此时遭遇“行贿门”,中法人寿将迎怎样的变局?

鸿商集团行贿部委领导秘书被曝光

5月3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案件消息,财政部原副部长正处级秘书刘小华受贿60万元。根据判决书,在审理中,刘小华交代了为鸿商集团收购中法人寿股权以及认购股份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该集团共计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卡及30万元现金的事实。

据媒体公开报道,鸿商集团法定代表人于泳在证言中称,因为刘小华是财政部原副部长张少春的秘书,他请张少春帮他办事时,张少春安排刘小华去具体办理,为了和刘小华保持良好的关系,2018年春节期间于泳曾让公司办事处负责人送给刘小华30万元。

对于行贿方的直接责任人于泳及所在单位鸿商集团将面临的法律责任,上海君悦MHP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员虞思明认为,“于泳的行贿行为有可能会构成行贿罪,但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要根据具体证据判断。如果构成行贿罪,将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但最终面临怎样的刑罚,需要由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位接近中法人寿的知情人士认为,于泳行贿金额并不算大,不会有多大处罚,关键是他并没有得到非法获利。

对此,虞思明则认为行贿人是否有获利并不是行贿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处理方式。

“中法人寿在卖给鸿商集团之前是计划卖给中国银行的,其只是通过财政部的许可促成自己持有了中法人寿牌照,但是中法人寿对他来说并没有任何利润贡献,甚至亏损几个亿,所以于泳才敢于去承认。如果他通过行贿获得大量利润,非法所得,可能就会罚没。唯一的风险就是中法人寿被保险保障基金强制接管,那他的损失就会坐实。”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此次事件对于鸿商集团及于泳个人的影响,《财联社·保险频道》记者致电鸿商集团,前台对记者表示电话转接至鸿商集团总裁办,所转至的总裁办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不知道、不清楚此次事件。

“五年之约”将至 鸿商难圆金融梦?

“鸿商集团购买中法人寿的时候就想设立金融集团,最早参股过保险公司,因为它当时是小股东,没有话语权就撤资了,希望可以做控股股东。这次持有中法人寿是鸿商集团第三次持有保险公司股份,它希望可以在自己的版图里增加金融板块。”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2009年鸿商集团曾参股百年人寿,持股比例8.47%,但2013年便已退出。据媒体报道,该集团还曾试图参股幸福人寿、信泰人寿,但都未成行。

鸿商集团的金融梦似乎并不顺利,特别在今年,鸿商集团不仅涉行贿案,主业利润也大幅缩水。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官网公布信息,鸿商集团今年一季度净利润1.86亿元,而去年同期为20.56亿元。

“鸿商集团一季度利润下跌很正常,因为目前整个资源类的价格在下跌,特别是矿业的交易,拿国内洛阳钼业来举例,股价大跌,这会有很大的资本市场损失,达好几百亿。所以它还能够实现盈利,已经很不容易。”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记者查询洛阳钼业股价发现,2018年3月23日股价曾高达9.72元/股,之后一路震荡下行,昨日收盘价为4.04元/股。

公开资料显示,鸿商集团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以产业投资运营和金融服务为主的多元化投资公司。先后两次参与洛阳钼业混改,利润倍增,成为当地混改典范。而其法定代表人为于泳,从不出席任何活动,被称为“隐商”。

值得注意的是,时至今日,鸿商集团获批持有中法人寿股权步入第五年。“五年之约”即将到期,虽然有了股权,鸿商集团在保险行业仍是寸步未行,是去是留,也是鸿商集团面临的问题。

2015年4月23日,原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中法人寿股权转让,转让完成后,鸿商集团接手中法人寿50%的股权,人济九鼎持股25%,法国人寿持股25%。

2018年3月7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控制类股东持股比例,以及持股年限都做了要求,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鸿商集团明年是否能继续持有中法人寿股权现在还不能判断,这里变数很多。出现这样违规、违法的事情,决定着目前鸿商集团并非处于一个正常状态。是去是留不光取决于股东的想法,还取决于监管层的态度。如果按照行贿来说的话,这笔交易的合法性都会存在一些质疑。”一位曾在中法人寿担任管理层的人士告诉记者。

对此,虞思明表示,以行贿手段获得的财产权利是否有效,很难一概而论,而要根据该项财产权利的取得与行贿行为之间紧密程度、是否与善意第三人合法权利有牵连等来综合判断。

三次增资尚未批复 中法人寿僵局何时破?

据2018年中法人寿年报披露,其2018年保险业务收入为0.0011亿元,同比减少37.43%,净亏0.67亿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7774.25%,在已披露年报数据的86家公司中排名倒数第一。

根据中保协官网公告,鸿商集团接盘后,中法人寿先后三次披露了增资方案,拟增资金额均为13亿元。最新的一次增资方案公布于2017年8月14日,鸿商集团仍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降至33.3%,法国人寿的股权将从25%被摊薄到3.33%。

“三次增资方案没有得到监管部门批准原因都不同,最早是由于股权结构的调整,单一股东持股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必须把大股东持股由50%降至规定范围。其次,监管部门更青睐引进外资和国企背景的股东,对于股权关系复杂的民营企业监管层较慎重。此外还有代持的嫌疑,后来的股东与鸿商集团还有一些关联。”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截至目前,三个增资扩股方案最终都未能获得监管部门批准,中法人寿靠借债度日。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89条,其中有规定称,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值得关注的是,2017年10月20日,原保监会此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表示, 为控制风险、倒逼险企合规经营,保监会将根据风险成因和严重程度,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险企“一企一策”,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外,严重者面临被接管或申请破产的处罚。

“中法人寿作为合资保险牌照,在中国加入WTO期间获批,具有特殊意义,距离鸿商集团持有中法人寿股份5年期限还有十个月左右时间,中间会发生什么谁也不好判断。”上述曾在中法人寿任职的管理层向记者透露

上海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主任郭振华对《财联社·保险频道》记者表示,“目前保险业没有退出机制,这样就容易衍生出道德风险,股东不增资,险企偿付能力不足,烂摊子无人管,最后只能由监管部门兜底。监管部门有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救小公司是没问题,但是老救问题公司或劣质公司,会引起道德风险。现在险企无论好坏,都无法退出市场,有了退出机制就对险企有一种威慑,也是一种好的激励机制。”

此外,郭振华提示消费者,现在保险公司普遍宣传不管买谁的保险都是一样的,因为有政府兜底。如果未来有险企退出机制,破产之后客户利益多少都会有损失,对消费者也是一个警醒,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