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11月,xx市xx区xx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2018年8月7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对涉案房屋危险等级评定为D级,建议:停止使用拆除该房屋。2018年8月22日上述单位共同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市xx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于2018年8月22日对xx市xx区xx镇xx街114号高某平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征收补偿,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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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危险房屋的鉴定申请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提出,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高某平、高某、高某先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xx行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11月,xx市xx区xx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2018年6月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办、住建厅以及xx市xx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等单位连续下发防汛紧急通知,要求对境内防汛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和整治。2018年8月2日xx市xx区xx镇xx社区工作人员在排查时发现xx市xx区xx街114号房屋存在不安全隐患,即采取措施对涉案危房进行排除,并附工作预案确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申请对房屋鉴定,根据结论自行排危。

(三)2018年8月6日,xx市xx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xxxx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2018年8月7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对涉案房屋危险等级评定为D级,建议:停止使用拆除该房屋。2018年8月22日上述单位共同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

三.裁判结果

(一)xx区住建局实施案涉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但因本案房屋拆除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无恢复原状的必要,故依法应确认xx区住建局拆除的行为违法。

(二)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市xx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于2018年8月22日对xx市xx区xx镇xx街114号高某平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位于xx省xx市xx区xx镇xx街114号房屋被xx市xx区xx社区申请鉴定为D级危房,鉴定机构建议停止使用、拆除。2018年8月14日,xx区政府派人送达该同一结论的鉴定。之后,xx区政府和xx区住建局停电逼迁,并于2018年8月22日出动公安在内多人将原告房屋拆除,当时原告方无人在现场,未拿出任一物件,造成严重损失与恶劣影响。被告系明显以排危为名,行违法拆迁之实。

(二)答辩意见:xx区政府作出由xx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采取排危措施的行为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社区工作人员发现涉案房屋有严重安全隐患后,安排联系走访高某平,要求其自行鉴定、自行排危,遭到拒绝后向xx区住建局发函,请求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排查和危险排除。xx区住建局经再次与高某平沟通遭其拒绝后,责令xx镇社区申请安全鉴定。xx区政府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排危中,为预防过往人员造成意外伤害,公安人员场外维持秩序、疏导行人系必要的措施。

(三)法院认为:xx市xx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既不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也不是实际使用人,由其提出安全鉴定申请,违反了法定程序。另需特别说明的是,但就鉴定结论本身来讲系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除上述启动程序之外其余鉴定程序并无不当,从公共事务管理的角度来讲,结合本案发生时的特殊背景,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履职,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责并无不当,但需注意在履职过程中既要注意实体公正也要充分保障程序合法,考虑到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的具体情况,行政机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参考资料】1.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征收拆迁:拆除禁养区畜禽养殖场,被告需举证证明其具有法定职权。4.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