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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的正式实施为《民法典》的到来拉开了序幕,根据全国人大网公布的信息,《民法典》编撰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各分编。草案共六编1034条,顺序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现各分编正在编纂过程中,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2020年3月拟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时,将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除了编纂进展以外,各分编的体例、具体法律问题同样值得关注,其中合同编占整个《民法典》篇幅的1/3还多,二次审议稿已于2018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审议稿对《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体例上做了调整和补充,同时对部分社会问题和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出了回应。

首先,合同编中单设第三分编即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此之前,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并列存在,但在实践过程中,合同并不仅仅产生债权,还可能产生物上请求权,比如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还可能牵扯人身关系,比如离婚协议;《民法典》并未设债法总则,而是用合同编总则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与合同同属债法性质,但又与合同规则不尽相同,因此在典型合同后设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为准合同,以期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纠纷。

其次,增加四类典型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增加的四类合同中,专家学者对于保理合同是否应当作为单独的典型合同规定争议较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李永军教授认为保理合同不应作为单独的典型合同纳入合同编,因保理合同虽然形式新颖,但可以从债权转让、担保等法律关系中找到依据,合同编无需也不可能将所有新出现的合同形式都作为典型合同列入。而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李恩正处长则认为近年来关于保理合同的纠纷呈显著上升趋势,适用法律及裁判规则都不统一,且多涉及金融机构,其标的额及影响都迫切需要单独的条文加以规制,对保理合同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缓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问题,更多地体现了立法者从司法实践角度考虑问题的实际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编二次审议稿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该合同不生效,但是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该条款是对《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补充和完善,解决了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行政审批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该条款解决了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争议,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符合市场交易现状,有利于鼓励诚信经营,同时可以避免权利滥用。但同时,该条款中“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评价判断标准尚需不断实践才能得出真知。另外,第十八章第二节的客运合同、第二十四章的物业服务合同等都是基于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而做出的规定,也体现了合同编草案对于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注和总结。

总而言之,《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完善,对司法实践中的部分疑难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后续实际适用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无论对于普通百姓,还是对于法律人来讲,《民法典》的到来仍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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