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在二楼大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梅某等5人自2018年5月至9月,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曹巷村与滁州市凤阳县小李庄交界处的山塘口和蚌埠市李楼乡张巷村东芦山塘口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被告人何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梅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多次在上述塘口盗挖山皮石,并指使张巷村村民张某对其他村民威胁恐吓,盗挖山皮石近5400吨,严重侵害村集体财产,严重扰乱周边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梅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采山皮石,价值人民币199800元,数额巨大,其5人行为其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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