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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网络司法拍卖的五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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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9年06月13日

作者:何明波 朱子聪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从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等方面极大推进了执行工作,有效提高了财产处置效率,缓解了司法工作压力,增强了当事人和社会群众的满意度。该规定在施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比如如何确定拍卖保留价,如何选择拍卖辅助机构及以何种付费标准,如何规范尾款交纳期限及没收保证金的标准,如何确定被执行税费的负担责任等,亟待我们研究解决。在归纳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研究上,笔者认为进一步优化网络司法拍卖,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以效率优先兼顾意思自治为原则确定保留价

起拍价即拍卖保留价可以是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评估估价的方式确定。司法实践中,根据对《网拍规定》第十条的不同理解,有的坚持以评估定价为首选,但评估耗时太长;有的主张用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确定保留价,但征询当事人意见的进展可能陷入僵局,因为两种方式取得的参考价格并不一致,且很多情况下无法征询被执行人意见;有的要求在申请执行人找过被执行人但确定无法议价时才采取其他定价方式。四种定价方式各有优劣,只有少数法院多途并进,择快而行。因为保留价确定过程太长,整体上影响了全国法院网络拍卖的效率。笔者认为,以效率优先兼顾意思自治为原则确定保留价,更符合司法解释的本意及执行实际。按照《网拍规定》第十条规定,保留价由法院确定,评估价和市价都只是参照标准。执行法院可以边用定向和网络方式查询标的物市价,边联系查找被执行人议价,无法询价议价再进行评估定价,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基础上发挥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拍卖保留价。

二、慎重选择拍卖辅助机构和确定支付必要费用的标准

很多法院事先梳理清楚拍卖流程,确定核心工作和可以委托的工作范围后,从引入机制上设定入选标准并发布公告公开选聘,与中选机构签订定期协议并按规定考核,结合考核结果及约定的定额费用标准向辅助机构支付费用。但是,也有个别法院工作不规范,随意决定辅助机构,不仅徒增执行管理成本,也损害了司法形象。对入选的辅助机构,有的法院采取放任态度,致使因缺乏监管造成拍卖质效提升不明显。此外,只选择一家辅助机构的法院可能存在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情况;选择多家辅助机构的法院使得竞争充分而提高了拍卖效率,但有的业务量低于辅助机构进入时的估算,造成辅助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所降低。

就费用标准而言,有的法院仅向辅助机构支付2000元或其他定额费用,辅助机构就能很好地完成拍卖一套房产的全部辅助工作;有的法院按比例支付费用,辅助机构可以在完成同样工作的情况下,仅因标的物成交价格不同,就可收取不同数额的费用,出现辅助机构挑肥拣瘦的情况,这违背了司法解释的意旨。究其原因,是没有准确理解《网拍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以必要为限的要求,没有考虑被执行人是否知情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缺乏对辅助机构盈利性本质的认识。另外,在辅助机构完成一定工作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无须继续拍卖时,如何支付费用也让执行法院陷入两难。

为此,笔者建议设定统一的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和费用支付标准:一是各高院根据实务经验确定拍卖辅助机构入围标准和范围,入围者可在辖区范围内竞争从业。二是各高院设立拍卖辅助业务管理规范指引,定期开展培训教育,对辅助机构从业情况进行动态考核,对从业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的机构及个人,建立负面清单并禁止该单位及个人继续从事辅助拍卖工作。三是根据执行法院拍卖标的物的数量,划定可选择辅助机构个数的递进标准。比如上年度拍卖标的物在200个以内的,只能选择一家或两家库内辅助机构。四是根据标的物类型核算完成辅助工作所需的工作时长和辅助成本,根据物价标准设定付费标准;地市经济水平差异较大的,也可以设定不同等次的付费标准。五是设定付费考核标准,执行法院根据对辅助机构工作质效考核结果,结算应支付的费用,不低于考核目标的足额支付,否则降低比例支付;完成部分辅助工作无须继续拍卖的,可以按完成项分解支付费用。

三、优化拍卖平台的选择方式以确保成交率和溢价率正常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5家拍卖平台不是并网联拍,部分标的物可能在一些平台上以意外低价成交或流拍。比如,广西各法院主要是在淘宝网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所拍卖位于广西的标的物成交率和溢价率都很正常,但仍在淘宝网发布拍卖上海的房产,就不一定能够按市价成交或无法成交,因为上海法院选择的拍卖平台和有意向竞买上海房产的竞买人关注的是其他拍卖平台。实践中,也有个别人员利用当事人掌握信息不足的情况,刻意引导他们作出貌似“意思自由”的选择,按照最大降价幅度确定保留价并将拍卖信息发布在无人、少人关注的平台,直接造成流拍或让关系人以低价竞得,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涉嫌违法违纪,危害严重,有必要优化拍卖平台的选择方式。

因此要优化拍卖平台的选择方式:一是各高院根据辖区法院以往拍卖标的物的主要发布平台情况确定辖区首选拍卖平台,并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定期搜集、发布各高院确定的首选拍卖平台及按照法院、标的物坐落、标的物类型等因素公布相关拍卖平台的投放量、成交溢价率等信息,方便各法院调整拍卖平台及竞买人查找拍卖信息。三是拍卖标的物在其他省、区、市且所在法院首选拍卖平台与本辖区不一致,使用其他首选平台更符合拍卖原则时,执行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和拟选择的平台报上级法院在规定时间内批准同意后,可以在其他平台发布,否则为违规。四是经执行人员释明,当事人协商议定出的拍卖平台仍与辖区首选平台不一致的,查明该协商结果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可以适用其选择,否则执行法院仍在辖区法院首选平台进行发布。

四、规范拍卖成交的尾款交纳期限及没收保证金的标准

《网拍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该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前的与前次拍卖价持平即退还保证金的规定,意在维护司法权威,提高拍卖效率。一方面,司法解释对尾款交纳期限确实没有明确规定,有的法院在自由确定尾款交纳期限后,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或采取不一致的标准作出决定,同意买受人延期交款的申请或退还保证金重新拍卖。这侵害了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权,默认或迫使当事人放弃可能利益而受损。

因此,有必要规范拍卖成交的尾款交纳期限及没收保证金的标准。一是设立拍卖尾款交纳期限的全国性标准,执行法院可以在拍卖公告中确定不长于该标准的合理期限。二是以截止日为限标准,逾期未交完款的则认定为悔拍,不予退还保证金。因为竞买人是在知晓公告载明的交款期限和自身经济能力才参与竞买。三是可以设立退还保证金重新拍卖或允许延期交款的弹性规定,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同意买受人延期交款或同意退还保证金后重新拍卖的,可以按照该意见处理,即选择权在当事人不在执行法院。四是对《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款项去向作出周延规定,明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与重新拍卖所得的款项,在“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仍有剩余时上缴国库。

五、拍卖标的物各项税费应按权属责任承担更为妥当

《网拍规定》第六条赋予执行法院确定税费负担主体是买受人或被执行人的职权。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拍卖财产后应承担的税费进行调查是一系列繁琐的工作,有的法院为了尽快处置拍卖所得款项,未经核实就直接在拍卖公告中载明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事实上,执行法院未经调查就确定税费由买受人负担,影响了竞买人的知情权及竞买的积极性,因为他们很难凭私力获取这些信息核算竞买成本,也让减税、退税成为常态。比如拍卖房产的前手契税、公共维修资金和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减免条件,是否欠缴水电费、物业费(有的可能已通过诉讼进行了初步确定)、燃气费等,被执行人是否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都会对相关过户税费产生很大影响。

笔者认为,按照拍卖标的物成交前的权属情况为原则确定税费负担更为妥当。具体来说,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确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应查明拍卖标的物所需交税费的项目、明细或比例,并在公告或标的物情况介绍中载明,未载明部分按成交前的责任负担;执行法院未能查明的,买受人在接收拍卖财产一个月或指定期限内代缴后,执行法院应在买受人提交的有效票据金额范围内退还买受人代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特殊情况下,买受人在一个月内无法办理并向执行法院提出合理原因的,可以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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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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