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中我们看到,被拆迁人的补偿往往比较低,有的甚至只有几百块一平米或是几千块钱一亩地的补偿。拆迁补偿的不合理,也因此导致了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之间产生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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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邢先生在村里有100多亩承包地,在2015年的时候,因当地某水库项目,需要征收邢先生的承包地。但在征收过程中,因邢先生对征地手续存有疑问以及对征地补偿的不满意,并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网络查询来到了凯诺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的帮助且委托了凯诺律师。

随后,凯诺律师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走访调查,回京后,凯诺律师指导邢先生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某水库项目征地的相关手续。可是相关部门并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回复。

凯诺律师认为,相关部门的此种行为系违法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为此将相关部门复议至上级有关部门,但仍旧未得到回复。于是凯诺律师通过指导邢先生将相关部门诉讼至法院。

凯诺律师认为,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属违法行为,同时回复内容也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且案件已经过法庭审理。如果相关部门在未开庭之前向邢先生送达,并就未作出部分作出合理解释,那么邢先生则可以撤诉。但是现庭审已结束,各项费用也均已发生,现在出示信息公开答复也未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坚持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且邢先生的征地补偿事宜也进入了调解程序,就补偿一事双方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

律师说法

实践中像邢先生类似的案件非常的多,征收方往往为了低成本征收,常常会使用一些惯用的技巧降低被征收人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方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而房屋一般就是地上附着物。且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同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过程中,遇到了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可要求听证,如果对方不举行听证会,那么就是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直接咨询律师。

被征收人要想获得合理补偿得知道哪些呢?

1、前期摸底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谈补偿阶段,我们只有提前了解拆迁期限,施工工期,观察实际的拆迁进度情况,以及拆迁方和自己情况差不多的被拆迁户是怎么谈等才有可能会获得合理的补偿。

2、不要盲目的签补偿协议

实践过程中,拆迁方有着丰富的拆迁经验,而拆迁户一生呆能只会遇到一次拆迁,但在拆迁时,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尽快让被拆迁人搬迁以及尽快评估的目的,往往会开出极具诱惑的条件,此时就会有很多拆迁户信以为真,就对此予以配合签字然后搬迁,可是等到签完协议以后,拆迁方则会以各种理由否认之前的口头承诺或者以拆迁户达不到应有条件而不给当初允诺的补偿。但是,即便是拆迁户明白自己上了当,也为时已晚。

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签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切忌听信拆迁人的承诺。

3、坚守阵地,表明决心

在拆迁实践中,拆迁方会时刻关注被拆迁人的一举一动,从而制定相应的拆迁策略。大部分被拆迁人即使不满意补偿数额、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但面对已经施工的脏乱差的环境,也会提早搬迁。

此时,如果被拆迁人轻易的就搬迁了,那么无疑就向拆迁人释放了“维权决心不大”的信号,拆迁人可能会大大降低征地拆迁补偿款。而且,如果被拆迁人不在原地居住,极有可能失去第一时间了解新拆迁信息的机会,在拆迁过程中陷入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