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2人被判刑!涉恶势力团伙犯罪,贩卖毒品

三晋都市报综合报道

运城公开宣判高少伟恶势力犯罪团伙案,14人被判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李喜柱等人贩卖毒品案,8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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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公开宣判高少伟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近日,永济市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高少伟为首的14名恶势力犯罪团伙犯骗取贷款罪、强迫交易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1个月至7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查——

2016年8月,被告人高少伟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成立了所谓的“公司”,通过发放酬金、高额提成等方式拉拢聚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为该公司员工,形成了以高少伟为首,被告人陈凯、薛艳峰、樊鹏、周文龙、刘飞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杨亚洲、牛建军、王文进、赵川川、张飞龙、孙政鹏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犯罪团伙利用被告人陈凯永济市农商银行城西支行信贷员的职务便利,以无抵押、快速贷款为诱饵,通过微信朋友圈、街边广告等方式,诱骗需要借款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该集团到永济市农商银行城西支行办理额度为5万元贷款,强行从中收取、截留1.5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手续费”。

在归还利息和借款本金之日,该团伙采取言语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暴力讨债;对借款到期无力归还的借款人,采取强迫支付高额“手续费”的方式为借款人“倒票”,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秩序,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富农政策的实施,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晋城宣判李喜柱等8人贩卖毒品案——

6月10日下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喜柱、刘江、王连兵、侯建斌、刘凤梅、陈会涛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王磊、张冬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李喜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喜柱限制减刑。

对其余被告人依法判处十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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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刘江欲前往安徽找被告人李喜柱购买毒品海洛因,经与被告人李喜柱、李喜柱的妻子刘凤梅商定之后,2018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江、王连兵、侯建斌一同驾车前往安徽购买毒品,在河南省新蔡县境内李喜柱与刘江具体完成毒品交易。被告人刘江、王连兵、侯建斌返回晋城至焦作服务区时,王连兵、侯建斌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230.98克。

被告人张冬梅明知其丈夫刘江因涉嫌毒品犯罪正被公安机关抓捕,包庇被告人刘江躲避抓捕。

被告人王磊明知刘江涉嫌毒品犯罪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仍租赁日租房供刘江藏匿,直至被抓获。其间,被告人王磊与刘江共同居住,并出面支付房租、购买食物及毒品等,包庇被告人刘江。

被告人李喜柱于2016年初至2018年3月间,分多次贩卖给吴强(另案处理)毒品海洛因至少700克,贩卖给被告人刘江毒品海洛因100克。

被告人刘江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多次到安徽省临泉县向被告人李喜柱购买毒品海洛因100克,后分多次贩卖给他人,并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克。

被告人侯建斌受刘江指使贩卖给陈会涛毒品海洛因9克。

被告人王连兵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分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14.95克。

被告人陈会涛于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间,分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7.56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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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喜柱、刘凤梅、陈会涛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江、王连兵、侯建斌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喜柱、刘江系主犯,被告人王连兵、侯建斌、刘凤梅系从犯。

被告人王磊、张冬梅包庇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分子刘江,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系情节严重。

被告人李喜柱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喜柱200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喜柱的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李喜柱限制减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