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男子常某被检方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寻衅滋事罪到底是什么样的罪名?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事件:2018年12月,常某拦住前班主任,走近问对方:“还记不记得我?”随后 ,常某便对着前班主任脸部开始抡臂扇耳光 。 之后 , 他又绕到电瓶车左侧 , 数次质问前班主任 :“以前咋削我 , 还记得不记得?”期间 , 他又扇了前班主任多记耳光 。
检方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律师却说无罪,寻衅滋事罪到底是什么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那么本案适用寻衅滋事罪定罪吗?我们来看看,他是否附合以上四个常见的表现形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我觉得不适用。这里的随意,指的是殴打行为不能被一般人理解和接受,甚至连被害人也会认为殴打原因的不可思议。从视频对话里可知常某是认准了前班主任,且对前班主任以前殴打常某的行为怀恨在心,才实施殴打行为的。所以,这是事出有因,并非随意而为。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我觉得也不适用。此处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实施上述行为。从事件起因来看,并非无理由,也并非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是二十年之后的“报复”!不适用。
至于第3种和第4种情形,显然不适合。所以,我认为不应当适用寻衅滋事罪定罪。
那么常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吗?我觉得也不是。常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常某使用暴力,用扇耳光的行为贬损他人人格,并且将之放到网上传播,严重影响前班主任的正常生活,有可能造成精神失常(需鉴定)。所以,有可能构成侮辱罪。但是,此罪是亲告罪,就是被害人不告,公权力机关是不予受理的,除非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权力机关才会主动出击。
打个比方说:常某殴打了前班主任,并放到网上去传播,如果前班主任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心态”处理此事,或者以宽宏大量的肚量去选择原谅对方,那么不仅弘扬了师德,也将自己人生高度展现在几亿网友面前。因祸得福,大概说的就是这样子了。
那么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了吗?我觉得达到了。正如检方认为的一样,常某的行为引发教师群体极大愤怒、侵犯了人民教师的尊严。所以,公安机关主动立案也无不妥之处。
对于此案件,判决无罪的可能性是很小了,法院不可能会判决无罪给公、检找麻烦。但是,如果常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是可以从轻处罚的。这大概也是常某的家人多次主动找前班主任,请求其原谅的原因之一。然而,前班主任至今没有表态,反而有大量群众证明了常某的良好生活表现,这大概也成了网友各自站队的原因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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