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凌晨1时许,群众举报称在洛阳市洛河南岸塔庄桥东侧300米人工岛附近有人电鱼,偃师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迅速出动,赶到后发现人工岛岸边有三四个人,其中一人身背电子捕鱼器正在电鱼。
发现执法人员后,该涉案人将身背的电子捕鱼器扔到岸边水中,并迅速跳入河水里,向洛河南岸逃去,执法人员下水进行追捕,最终在洛河南岸将涉案人查获。
后经调查得知,该涉案人张某,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官塘镇崔李村人,在我市某摩托车厂务工,下夜班后和另外两名工友到洛河边电鱼。当场暂扣电子捕鱼器一套,渔获物3.42公斤,已放生至洛河。
由于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电鱼,张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这是今年禁渔期以来我市查获的第三起电鱼案件,目前三起案件全部移交至偃师市公安局进行立案处理。几名涉案人不仅将面对刑事处罚,还要接受公益诉讼,增殖放流,对损害的水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在此我们奉劝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人员,及时收手,切莫触犯法律。
相关法律规定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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