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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里从来没有以铡刀作为刑具。先秦到宋代,从来没有铡刀行刑的记载。秦汉时的死刑种类“腰斩”,是罪人裸体俯身趴在“案板”上,用斧子砍断罪人身躯。隋朝确定五刑制度,死刑仅有斩、绞两种。斩,是以刀斩首;绞,是以短棍收紧套在罪人颈脖的绳圈使其窒息毙命。以后唐、宋两代都基本沿袭五刑制度,死刑种类仍然只有斩、绞,只是针对个别极其严重的犯罪,才特设“凌迟处死”。因此在包公所处的北宋,是没有铡刀刑具的。实际上,“铡”这个字也是很晚才出现的。东汉的《说文解字》里根本就没有这个字,在唐宋两代的文献中也是极难寻找。铡刀的记载大量出现,是在元朝。以游牧为生的蒙古族,冬季需要将储备的草料切碎来饲养牲畜。铡刀有固定的支点,能够将草料切割均匀。明代学者梅膺祚编纂的工具书《字汇》,释“铡”字,“铡草也”,可见铡刀是专门用来铡草的工具。

元杂剧里有这么多铜铡的情节,可在元代法律里却并没有铜铡刑具,也没有腰斩死刑。很可能是因为元代权豪横行不法,使用铡刀私自用刑,以至于在社会上留下这样的印象,并被编入杂剧。明朝成化年间,有六个包公故事,但没有一处提到铡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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