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xxx市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管理所将位于xx区xx街89号的公有房屋租给任某某居住。被告xx区政府在未与原告任某某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亦未对原告的居住进行妥善安置的情形下,对其居住的租住公房及自建房屋实施了拆除属于违反法定程序。2019年3月2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x市xx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任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直管公房,租赁权,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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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基于直管公房租赁权承租人对所租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权。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任某某与xxx市xx区人民政府、xxx市xx区人民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17行初324号”。

二.基本案情

(一)xxx市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管理所将位于xx区xx街89号的公有房屋租给任某某居住,并于2004年4月16日为其颁发了00187x号房屋租赁使用权证。

(二)2016年1月27日,涉诉房屋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16年4月9日项目指挥部通知原告任某某就其自建房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但原告任某某在通知书上拒绝签名。2016年7月27日,x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任某某自建房屋部分进行了评估。2016年8月1日,被告xx区人民街道办事处拆除了原告任某某租住的公房和自建房屋。

三.裁判结果

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认为拆除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故原告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告xx区人民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拆除行为负责,被告xx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xx区政府在未与原告任某某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亦未对原告的居住进行妥善安置的情形下,对其居住的租住公房及自建房屋实施拆除属于违反法定程序。2019年3月2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x市xx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任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对租住的公有住房拥有用益物权,政府征收房屋依法应给予拆迁补偿。被告只与房屋产权人房管所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相当于自己与自己签订协议,是无效的,对承租人原告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原告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补偿,被告不能强制原告必须继续承租公有住房,不继续承租就不给补偿。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征收与拆除,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

(二)答辩意见:xx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依法下发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与产权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之后由人民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公司予以拆除。因此,拆除行为是征收完成后的事实行为,并不存在强制措施,且拆除的房屋系市公房管理所所有,原告的权益只能向市直公房管理所主张,2014年市公房管理所下发停租通知并收回公房并对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作另行安置,产权单位收回公房并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后,原告就不再是其所称的用益物权人,自然无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法院认为:直管公房租赁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居住权而提供的一项具有重大财产利益的权利,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权。基于该项权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该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因此,考虑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征收部门在征收直管公房的过程中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3.征收拆迁:木器厂系依许可合法建设,原告的相应物权应受法律保护。4.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