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零食,我们每个人都记忆犹新。小时候手里边有点零钱,都会去学校旁边的小卖部买零食。大部分都喜欢在放学之后,买点零食边走边吃。但,有时候就是因为零食,也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
(图片:梨视频)
近日,在湖南武冈,有一名小学生就因为买零食闯了祸。这名小学生在学校附近的小卖部买零食时,因为零花钱不够,店老板就同意给他赊账。就这样,他一共欠下了100多元。当店老板让孩子还钱时,孩子却还不上了,于是老板就让他回去问父母要。可孩子很胆小,不敢问父母要,于是选择了偷家里的钱来解决这件事。然而,事情还是被孩子的父亲发现了,于是父亲怒砸小卖部。
相信大部分人小时候都买过零食,但是买过零食,也不一定都赊过账吧?而针对这件事情,网上就有不同的声音:
有的认为,小卖部店老板不该给小学生赊账,不该借钱给一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不正是“套路贷”的伎俩吗?
有的则认为,店老板赊账又不违反法律,有哪条法律规定赊账违法了呢?至少家长砸店肯定是违法的,孩子出现问题的根源,肯定在家庭,不要找别人背锅。等孩子长大了乱办信用卡,是不是家长该砸银行了?
(图片:微博截图)
这两种说法,乍一听好像都有道理,这里面包含哪些法律问题呢?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在我国,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而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可知,在此次事件中,赊账主体为小学生,至少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换句话说,小卖部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赊账给小学生,是不成立的。
(图片:武冈网)
再者,家长砸店的行为,是否违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毁坏别人财务达到一定的数额时,即可构成犯罪。如果家长在砸店过程中,错手伤害了店长或者其他人,就有可能造成其他违法行为。
但是,如果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小卖部赊账给小学生固然有错,如果没有赊账的行为,说不定小学生就不会想着偷家里的钱。但是,家长的行为却有点偏激,如果这家小卖部不赊账,说不定别家的小卖部就赊账了呢?而且家长的行为,会带给孩子怎样的阴影,留下怎样的心理伤害,也是未可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