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1、李某因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1216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李某主张,房屋出租收入4万余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原审法院却认定为孳息归王某,严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案涉争议】

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出租所得租金,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房屋系王某母亲出资购买,并登记为王某和其母亲按份共有。李某主张该房屋的装修是由他和王某共同出资,但不能举证证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涉案房屋的出租收益属孳息,应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因李某不能证明其对房屋享有权利,也不能证明房屋的装修是他与王某共同出资。因此,李某要求分割40000元的房屋租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李某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案号:(2017)川民申3693号,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年9月25日

【评析】

本案中,房屋是王某母亲出资购买,并登记为王某和其母亲按份共有。因此,该房屋不属于王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租金,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租金性质的认定是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分为投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等。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他收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收益的分类,本文简要介绍如下:

1、投资收益,是指将货币或者实物向企业投资以获取利润等收益。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将货币或者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投资者对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间接投资是指并不直接投资于企业,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信托、银行理财等获得红利、利息以及价差等收益。

2、孳息,是指因原物而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按照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如果树的果实、牲畜的幼崽等;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如银行存款利息等

3、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管理等无关。如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在婚后由于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另,在增值收益部分,除了自然增值外,还有主动增值。主动增值的发生与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如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后对房屋进行装修等而产生的增值部分。

本案中,法院认定房屋租金属于孳息,并且李某不能证明其对房屋享有权利,也不能证明房屋的装修是他与王某共同出资。因此,该房屋租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虽然在本案中,房屋租金被法院认定为孳息,但在司法实务中情况复杂多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如果另一方投入了劳务、资金等对房屋加以维护和管理,则房屋租金不宜认定为一方所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对该租金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当事人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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