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的经济往来中,合同是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契约方式。而我们在订立合同中也经常会见到违约金、定金和损害赔偿金条款。那么以上“三金”的法律概念和法律适用又是怎样规定的?“三金”能否同时适用?“三金”的区别到底在哪?都是需要大家搞清楚的,否则会给大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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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的约定预先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使合同的履行与该笔金钱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定金三大特征:

1、定金既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同时也是发生违约时对违约方不利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具有担保功能,区别于预付款。

1、 定金具有从属性、要式性、实践性。定金从实际交付之日起于实际交付的数额上有效成立。

1、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超过部分的定金,应认定其无效。

定金如何适用?

1、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 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情形。不完全履行合同可否适用,应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3、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得同时适用。

4、 当定金高于实际损失时,视为惩罚性救济手段;当定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对不足的部分,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定金罚则:交付定金的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无权收回定金;收取定金的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协商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由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金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不以守约方受到损失为前提。

违约金三大特征:

1、 违约金具有预先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就违约金适用的条件、计算的方法或比例、违约金的数额等协商确定。法律赋予违约金条款为任意性条款,系意思自治原则之体现。通常认为,除非法律对某种特定合同规定特别形式的违约金。否则,如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则违约者不承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2、支付违约金责任于一方违约时发生,系“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3、违约金的性质。笔者以为,《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依照《合同法》立法旨意,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违约金系补偿性,但是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未请求予以减少或者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而这时,违约金则具有惩罚性。

违约金的增减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其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第三、什么是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金的特征:

1、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2、损害赔偿金分为:约定损害赔偿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其中法定损害赔偿金可细分为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3、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以补偿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惩罚是其例外的、补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为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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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的适用规则

1、定金VS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定金VS损害赔偿金,可以同时适用

当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守约方要求对方承担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是实际损失金额减去定金罚则的金额后的剩余金额。

3、违约金VS损害赔偿金,二者可以并用

违约方应当完全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既存利益因违约行为而减少的直接损失,也包括本可以取得的利益因违约而未获得的利益即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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