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乡村白大褂

乡村医生长期服务于基层医疗一线,由于缺失必要的生化检测设备及有效的疾病危险评估机制,在日常医疗业务的开展中难免发生医疗事故及出现医患纠纷!

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之前,乡村医疗作为村医自收自支的村诊所形式而存在,村医所发生的一切医疗风险与责任自担自负。但是在乡村医生被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后,村医的职责与身份发生了巨大变化。村医摒除了卖药赚钱的固有模式,在卫生院的直接管理与领导下,履职政府购买服务及财政补助下开展公益性的健康服务工作,那么在村医遭遇医患纠纷时,村医是否还是承担医疗风险的主体呢?

村医的医患纠纷

判决卫生院担责

据悉:近日在苏北某基层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颇有冲击力:某村卫生室因患者死亡发生纠纷,法院判令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赔付近40万元,村医或村卫生室却无需承担责任。

在广袤的农村,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院构成三级基层医疗服务体系。而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各级医疗机构,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以前应该均是独立的主体,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只在管理中行使上级指导下级的业务职责,勿庸置疑各自独立负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现在,该法院判令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承担乡村医生的医患纠纷责任,依据是什么?

判决依据何在

发轫有效管理

该判决援引了《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及《盐城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共同强调了正在推进的一项农村医疗改革即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最早见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文件规定:“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该文件的出台,也拉开了基层医疗改革的序幕,将乡村医生各自经营的村诊所,整合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下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人员编制的进入与退出、基药的配备、公卫考核及经费下拔,财政补助,都受所属卫生院的有效管理。

即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下的村医,在人财物皆由卫生院领导及接受卫生院管理。而只要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可见村医与卫生院的劳动关系是成立的,以村医与卫生院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契约与劳动关系,故担责是正常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体现。

有人惊呼不公

责权理应统一

当法院判决公布后,有业内人士为卫生院喊屈,说卫生院仅仅对村医行使管理职责,而且两者各属两套班子,怎么卫生院帮村医背锅赔钱!而又有业内人士说卫生院不冤,因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后,卫生院主管村医人财物大权,按照权责分明原则,理应有责任为村医承担医患纠纷赔偿!

卫生院代村医赔偿,冤?

卫生院受县卫健局委托而对乡村医生行使资质培训、业务指导、公卫考核、经费发放等一系列管理职责,与乡村医生没有形成隶属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义务为所属村医的医患纠纷担责而赔付近40万,是典型的冤大头!

并且认为这判决无视卫生院作为财政供养的公营非赢利性质,不应为所管辖下的村医担负起医患纠纷的责任!而这判决也可能开了全国卫生院为村医担责的首例民事赔偿!所以说卫生院冤!

卫生院代村医担责,不冤!!

更有业内人士认为既然是法院的判决,相信法律的公正与廉明,判决体现了卫生院对村医实施管理而应做到权责分明。

基层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体制推进下,卫生院与乡村医生在公卫及医疗业务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的权责关系。故卫生院在被赋予对村医管理权益那一日起,卫生院就无形中与村医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村医的医患纠纷,卫生院责无旁贷应该承担责任,故卫生院不冤!

村医作为保障乡村健康的重要力量,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下,已经转变了自负盈亏的身份,成为了在卫生院领导下,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故乡村医生的医患纠纷不单单是村医本人的纷内事!所以才有了上述案件中的判决!这判决让长期被剔除在保障体制外的村医拍手称道,毕竟村医在身份改变的同时,也迎来了权责统一与职责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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