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认为,没有入职就不会产生劳动纠纷,其实,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录用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会产生劳动争议纠纷这是观点是错误的。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因为用人单位在招聘阶段的一些不恰当的行为或者做法,导致了劳动争议纠纷。
招聘时哪些行为会导致劳动纠纷?
1.发布的招聘广告录用信息太笼统
不少企业认为招聘信息发布的越是宽泛,企业的挑选范围就越大,相对来说就更为主动。但实际上,这种常规的认知时存在着很大的隐患的。
小李经过招聘会,进入一家快消品销售公司任销售经理,录用的条件是,大学本科以上,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试用期三个月,但在第三个月末的时候,接到公司得终止试用通知,公司告知其不符合公司对此岗位得要求,且对他的表现不满意。小李不服,寻求劳动仲裁,仲裁认为小李符合公司招聘时的要求,大学本科以上,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但是确实存在业绩不理想,达不到公司得既定目标。于是裁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给小李相应的经济补偿金1.5w。
案例中,企业想当然得认为,试用期内只要公司对员工不满意,就刻意无条件的辞退员工,这是错误的,最终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企业错就错在把录用条件和考核目标搞混了。认为只要没有达到考核目标就可以无条件的解除合同。试用期,公司不能以员工在试用期没完成考核目标就辞退,但是如果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可以辞退的。因为此岗位招聘的时候,录用条件过于宽泛,只有两条,大学本科以上,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如果经查实小李属于学历造假的情况,那么企业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小李,且不予支付赔偿。
看似争取了更多主动性和选择性的,宽泛笼统的招聘信息,实际上给企业种下了更为被动的隐患。
2.发布的招聘广告录用信息存在歧视词语
既然写的太笼统了会有隐患,那么就越具体越好,想要什么样的,就招什么样的。
本单位招聘业务员多名:男性,汉族,本市户籍,身体健康,无乙肝。
对于这样的招聘广告,我们可能也是习以为常,觉得企业招聘,男的女的,都是由企业说了算,看上去合情合理,但其实这则招聘信息含有大量的歧视性的词语,甚至会给企业带来诉讼的风险。
《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对女性、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实施就业歧视,且合同中不得出现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随着近几年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企业的法律常识也在不断地提升,现在基本上在招聘广告上已经看不到明显的“只限男性、须有健康证”等字眼。大都是在实际的初筛阶段,按照实际需求做筛选。
3.没有妥善处理招聘信息
很多企业在实际招聘实施时,着重关注招聘的转化率,招到人就完事大吉了,对招聘信息没有进行存档,其实也是一种错误的认知,存在一定的隐患。
小张业务熟练,但是没有相应的文聘,虚构了简历,成功的获得了某企业的IT岗,HR多次催促其上交毕业证,均被以各种理由搪塞,加之企业当时正在进行办公场所的升级改造,小张做事也比较积极,毕业证的事情也就不了了之。后续在一次公司资质的申报时,需要员工相关证书,经查实,小张学历造假,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小张却反咬一口,说招聘的时候并无明确要求文凭一项。由于当时招聘的HR没有保存招聘信息,即使明知道小张是在无理取闹,但最终也是被判接触劳动合同,赔偿一个月薪资。
当然小张这种员工属于个案,职业道德有问题,但企业也是存在过失,没有及时地保存,在入职之后也没有及时地查证,盲目地追求转化率,导致企业受损。
4.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为了吸引优秀地人才,不少企业在介绍的时候,会夸大自身实力,“与名企战略合作、拟上市、拟开拓开外市场”等。成功吸引劳动者后又迟迟无法兑现,最终引发劳动纠纷。
某公司为了业务拓展,急需一个资源好,能力强地业务总监,担心找不到人,就在招聘信息上宣扬公司与业内某知名企业达成战略合作,并将近期开拓北美市场,脱颖而出成功入职的业务总监,将享受该知名企业一年地海外进修。
果然,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郭某面试成功后火速地回单位辞职,兴匆匆地入职了。转眼三个月快过去了,才发现公式与之前宣扬地某知名企业根本就没有任何地业务往来,更谈不上战略合作。询问领导,领导说这是公司的愿景,目前确实达不到,郭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企业由于发布虚假信息,需支付郭某经济补偿后方可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问题集中爆发在入职前期,如何防范上述隐患呢?
1.发布招聘前务必审核
招聘信息翔实,录用条件写的越精准越好,严禁带歧视性的词汇和敏感字眼。
2.招聘后保存好与招聘相关的资料
如果是在平面媒介上发布的招聘信息,请保存号原件;如果是在网站或者数字媒体放发布的招聘信息,请保存好截图或是视频,含发布日期。
风险管控,从招聘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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