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房屋安全使用,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近日,石家庄市住建局发布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定,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如继续使用,应申请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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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石家庄市、县(市)、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房屋交付使用后,有6种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6种情形——

1.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2.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3.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4.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5.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6.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遇有重大疑难鉴定项目,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鉴定。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应将鉴定文书抄送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的,载明鉴定过程、结论、使用注意事项,以及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期限。

办法规定,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而拒不申请的,由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意见反馈方式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9号石房大厦13楼

邮编:050000

电子邮箱:iminflying@sina.com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9年7月18日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解保童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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