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配也称黥刑,是中国古代的一类刑罚,在罪犯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奴、婢、盗、贼)或图案,再用墨水把字染黑,这是罪犯的代表性的标记。这种刻字虽然对犯人本身的伤害不是很大,但很伤自尊,而且以后走出去就会让所有人一眼就看出来他是一个罪犯。刺配算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虽然到汉文帝时期肉刑已经被废除,但这种脸上刻字的刑法并未真正废除掉,被用成为私刑,根据统治者需要和情绪随意使用。到了五代时期,刺配又正式被派上了用场,最后到了清末光绪三十二年,清廷重修《大清律例》彻底废除此刑,前后使用上千年的这种刑法,最后才真正被彻底废除,退出历史舞台。
历史上受过这种刑法的有秦汉时期的英布,唐朝的上官婉儿,但她被刺的形状为梅花形,当时在唐朝还被别人追捧,因为这种刺形看上去显得分外妩媚,好多女性分分模仿。
到了唐末因为各地动乱很多,当时参加战斗的兵士很多受不了到处征战之苦,很多都当了逃兵,而这些逃兵被捉回就会被执行这种脸上刻字的刑法。宋朝的黥刑更加普遍,常对发配边远地区的罪犯附加黥刑,也就是刺配,这种刑罚仅次于死刑。
在大家所熟悉《水浒传》里面,梁山好汉里面好多都被刺青过,例如林冲,宋江,卢俊义,武松等
刺配刑大部分适用于盗贼、犯罪军人、犯赃官吏、累犯、杂犯罪贷死者。这种刑罚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三个过程。
首先,杖刑
首先犯人要受杖刑,就是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一种刑罚。它的起源非常早,《尚书·舜典》就有“鞭作官刑”的记载,即用鞭杖鞭打工作没有做好的官员。这种刑罚主要在罪犯身体上的这几个部位执行,脊背,臀部和腿部,如果是在脊背执行杖刑那就可能直接被打残或者死亡,如果在臀部执行也会被打的鲜血直流,不忍直视。
官杖规格不一,如后周显德五年规格为,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
其次,刺字
杖刑之后,随即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用小刀刺字或图案,在打上墨水,而这个标记也将伴随犯人一辈子。此刑罚虽然只是刻字,可是对人的尊严是极大的伤害,使人蒙受耻辱。秦始皇时期,丞相李斯奏请“焚书坑儒”,要“黥为城旦”。“城旦”,是每天清晨起来修复城墙的苦役。然而也有受过这类刑法后成就了大事的人,例如秦末汉初名将英布,当年有位客人给他看了相说:“当在受刑之后称王。”英布到了壮年,犯了法,被判处黥刑。英布愉快地笑着说:“有人给我看了相,说我当在受刑之后称王,大概就是这种情形吗?”听到他这么说的人,都戏笑他,称他为“黥布”。
唐朝武则天的宠臣上官婉儿,当初得罪武则天被罚黥刑,可是她在伤疤处刺了一朵红色的梅花加以装饰,没想到显得格外妩媚。宫女们皆以为美,有人偷偷以胭脂在前额点红效仿,渐渐地宫中竟流行起了这种红梅妆。
宋代用刀刺字一律改用针刺,所以又称为“黥刺”,(《水浒传》第八回)北宋时规定,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凡是盗窃罪,要刺在耳朵后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颊上或额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个方块;若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为圆形。
第三,流放
最后是将罪犯放逐到西北沙漠、西南烟瘴和东北苦寒等边远、荒蛮之地,或是一些孤悬海外的岛屿。
流放之刑起源较早,在远古时代就有了。如战国时的伟大诗人屈原立志报国,忧国忧民,然而他生不逢时,多次遭到流放,最终投汨罗江自尽。
流放之刑在秦汉时代逐渐形成,南北朝后期进入五刑之列,隋朝时期就基本确定了按犯罪轻重的流放等级,即本城、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远恶地、广南、沙门岛这是10个级别,这种刑罚一直延续到清末。
在古代,流放属于一种特殊的政治现象,一些大臣犯罪,或者被冤枉而流放者数不胜数。统治者还把此作为仁政和慎刑的一种体现,即所谓“不忍刑杀,流之远方”。北宋大学士苏轼一辈子被流放多次,他在流放岭南期间,曾作诗《食荔枝》:“罗浮山下四时春,卢橘杨梅次第新。日啖荔枝三百颗,不辞长作岭南人。”被后人赞不绝口,民族英雄林则徐在60多岁时,遭陷害被流放到新疆伊犁,当时在西安与其妻子分别时,写下了“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诗句,表达了不为一己之私,为国为民的豪情壮志。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