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规范托幼机构招生行为,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兰州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现就做好安宁区2019年托幼机构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我区学前教育实际情况,各级各类托幼机构招生工作在区教育局的统筹领导下,由各托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相对就近原则。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幼儿人数、托幼机构分布、办园(点)性质、办园(点)规模,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全区划为东片区、西片区、南片区、北片区和中片区五个区域招生,各区域优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幼儿入园(托),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优先招收本小区适龄子女入园。其中,安宁区幼儿园(东、西园)以电脑派位的形式招生。

(三)公益普惠原则。各托幼机构要在满足本地户籍适龄幼儿入园(托)需求的基础上,尽力解决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园(托)需求。应照顾贫困家庭子女入园(托)需求。有条件的托幼机构要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适龄幼儿,提供融合教育。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对象及时间

1.招生对象

入园(托)当年8月31日前满3周岁的幼儿。

(1)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招生时家长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本市户籍幼儿:户籍簿、法定监护人在辖区内房产证明;

非本市户籍幼儿:户籍簿、辖区内居住证。

(2)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举办的幼儿园,除招收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及随迁子女入园需求。

(3)民办非普惠性托幼机构自主招生,招生范围、招生计划等事项报区教育局核准备案。

2.招生时间

全区托幼构招生时间统一安排在7月1-5日。

(二)招生基本程序

1.发布招生信息。区教育局在招生之前,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本区各托幼机构的基本情况。各托幼机构在招生工作开展前,公布招生简章,便于家长了解招生信息。

2.报名录取

(1)报名。各托幼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网上、现场等多种方式灵活报名。不能采取“先到先得”的方法,应以公布的入园(托)条件为准,凡在幼儿园(托护点)公布的招生时段报名,都不存在先后顺序,杜绝排队、占坑现象。

(2)录取。各托幼机构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录取,确定入园(托)幼儿后,应及时公布录取结果。幼儿入园(托)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3.新生入园(托)。幼儿入园(托)前应到规定的机构进行入园(托)体检,报到时提交相关材料。各托幼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编班并控制班额,要建立和完善幼儿信息管理档案,及时做好入园(托)幼儿信息系统数据的录入和更新。

(三)照顾政策。根据《兰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兰州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对军人子女、紧缺人才子女、全国劳模及对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子女等给予适当照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托幼机构招生工作涉及量大面广,备受人民群众关注。各托幼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肃工作纪律,努力做到“幼有所育”。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挖掘潜力,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招生工作规范、稳定、有序进行。

(二)明确职责任务。区教育局负责制定本区托幼机构招生工作方案,核准招生计划、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依法办理托幼机构招生工作的来信来访,查处相关违纪违规行为。托幼机构要提前做好适龄儿童摸底调查、编制上报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要做好咨询、报名、录取等各项工作。

(三)强化招生监管。各托幼机构招生方案须经区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发布。严禁违规招生、虚假招生宣传等行为;招生不得与赞助费、特色班或实验班挂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前招生;凡未经审批注册的学前服务机构,一律不得招生。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招生政策执行不力、工作程序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托幼机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扎实有效地开展招生宣传引导工作,在招生的关键环节、关键时间,积极主动和媒体、有关单位取得联系,密切配合,提前做好政策宣传。要畅通招生咨询电话和其他咨询平台,及时解答问题,提供招生指导服务,多渠道宣传辖区内合格的托幼机构,方便家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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