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报案人能撤案吗?

答案是不能。刑事案件中,报案人报案后,警方受理案件材料,就会对案件进行初查,只要查明有涉嫌犯罪的可能,就必须立案,而一旦立案,警方只有根据案件本身的需要,才能决定是否撤销案件。而报案人在这里面,并没有要求警方撤案的权利。

比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警方在立案后发现,被指控对象的集资行为根本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比如没有承诺保本付息,重点提示了风险,或者没有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没有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集资,集资对象都是合格投资者或者针对亲友借款、集资,那就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求,此前的立案就应该撤销。

但是,如果仅仅是报案人去要求报案,提供了相关证据,导致案件立案,之后又毫无理由的去要求警方撤案,那是不行的,公安局不是你家开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不能如此,比如强奸、故意伤害、盗窃等等,只要行为发生,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警方就有义务立案,否则就是渎职,被害人报案后,也无权要求撤案,除非其此前提供的口供和证据是假的,那就可能要承担诬告陷害罪的指控。

这一点和民事诉讼不一样,民事诉讼的原告也就是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后,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撤诉的请求,但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刑事诉讼程序就正式启动,报案人也就是被害人就失去了刑事起诉或撤诉的权利,起诉权就归属于国家机关,具体而言就是人民检察院。

只不过,如果被指控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希望司法机关对被指控人从宽处理,警方可酌情决定是否继续追究,这是可以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曾杰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