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的基本完成,很多问题也接踵而来,众所周知,现在农村施行的一户一宅,实际中,有多处宅基地的不少,有的是买的,有的是分的。那“多出”的宅基地怎么办?会被村集体收回吗?
一、继承等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
这也是大多数一户多宅形成的原因。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就是“一户一宅”的来源,很多人就以为就是一户农民有且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实际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还有释义:这主要是对新申请宅基地而言,但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等方式处理。也可以维护原状,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退出。
二、符合分户条件但是没有分户形成的一户多宅
在农村,很多农户家有好几处宅基地,看起来是一户多宅,但是儿女都已成家,符合当地的分户条件却没有分户。这种情况,可以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三、总面积不超标的一户一宅
只有一处宅基地不等于只拥有一宗宅基地,如果几处宅基地的面积加起来也没有超出当地规定的面积,就不算违规。
四、其它违规情况的一户多宅
具体要看当地的规定,一般无法获得相应保障,比如拆迁赔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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