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借贷迅速发展,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的钱款等,更有甚者,通过民间借贷大肆获取利益变相受贿。针对这一动向,广东省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严查其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出台相关规定,铲除民间融资借贷领域滋生腐败的土壤。(6月2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日前,深圳市大鹏新区纪工委严肃查处了南澳办事处城市更新办工作人员曾志坤违纪违法案。曾志坤在同事、亲友间“集资”,并借给管理服务对象,赚取利差。他与别人合借给搅拌厂老板的数千万元,不仅本息收回,还购买9部泥头车加入该厂经营,一年就获利上百万元。

在市场经济时代,民间“借贷”司空见惯,是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事了。然而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就是大家习以为常的民间“借贷”,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玩出了“新花样”,与其说是“借贷”,还不如说是“明借暗贿”,是打着“借贷”旗号,达成权力寻租目的的行贿受贿行为,对这样权力寻租的新变种,纪检监察部门要保持高度的警惕。

公职人员收入稳定,信用较好,从事民间融资借贷有一定优势。如果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适当收取利息,也属合情合理。但与职务职权交织在一起,就可能变味了。如果企业资金并不困难,或者虽然困难,但他们向公职人员“借贷”是另有打算,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为了以此手段讨好、巴结领导干部,是变化花样向领导干部进行利益输送,那就大错特错。

要整治“借贷”背后的权力寻租,堵住利益输送的“暗道”,相关部门一方面应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惩处力度。尤其对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罪行的具体界定和惩罚,需要进一步细化,使之能够有效应对新的腐败形势。另一方面要持续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要通过紧密的监督落实体制,让官员老老实实地对“借贷”这类谋利行为进行公示报告,从而助党组织进行监督,堵死“借贷”这个权力寻租的“暗道”。

领导干部也是人,他们依纪依法参与民间“借贷”未尝不可,但前提是要守规矩、讲原则,不要掺杂权力的因素,更不能让“借贷”成权力寻租新变种,搞“明借暗贿”那一套,这是一定会受到惩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