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河北一位朋友跟小编咨询:他家有一套城市私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78平房米。当初办理产权证时为了省钱,在申请表上他就只写了51平,现在房屋要拆迁了,拆迁方要按房产证上的面积给予补偿。如果这样,张三的损失就比较大。下面小编讲讲像这样房屋实际面积和产权面积不符的,拆迁补偿应该以哪个为准?

小编根据自己的经验,在房屋拆迁实务中,一般以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记载面积来计算补偿,但由于建房是由于合法申请的,产权出现与实际面积不符有特殊原因,因此可以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拆迁安置补偿。此外,被征收人可以就拆迁补偿问题与征收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房屋的面积与所能获得补偿密切相关。

此外,《物权法》第14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房屋拆迁中对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一般以产权登记为准。但在现实中,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所载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很多,有的是权利人法律意识淡泊,对合法的建筑没有及时申请办理登记,也有的是为了少缴纳税收故意少报面积,还有的是私自建造的违章建筑。对于被拆迁房屋面积产生的争议,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以产权证所载面积作为确定补偿面积的唯一依据,而应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股价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认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本案中,那位朋友的房屋是经过申请批准的,属于合法建筑。他为了少缴纳税费,在办理产权证时,少报了面积。他虽然有过错,按照正常程序,他应去补缴税费,进行产权证的变更登记。但现在已被纳入征收范围,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征收方应当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以上是关于房屋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一致时,如何补偿的问题,望广大朋友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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