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讲,我们介绍过了香港的“单一发牌”制度,这一部分,我们介绍香港与大陆资产管理的定义的不同。

在内地《资管新规》里面,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这个定义里面,涵盖了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业务模式为受托管理资产。

内地资产管理行业,涉及的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在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重,香港对于证券的定义很广,包含了基金。香港对证券的定义为:

(a)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权或票据;

(b)在上述文书中的权利、期权或权益;

(c)拥有上述文书的权益证明书或参与证明书或认购或购买上述文书的权证;

(d)在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

(e)通常称为证券的权益、权利或财产,不论属文书或其他形式;

(f)财政司长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5(1)条订明为证券的权益、权利或财产;及

(g)不属于(a)至(f)段所述的结构性产品,但就该等产品向公众作出要约,而有关要约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5(1)条获认可,或须获如此认可。

香港关于证券的定义,读起来很拗口和费解,因为表达习惯不同。但是,我们可以理解到,证券,包括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以及这些权证中的期权衍生工具或权益,然后财政司长还有权力对证券下定义。

我们再来看什么是资产管理产品。

在大陆《资管新规》中,资产管理产品定义为,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者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按照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4类。权益类产品是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产品。

在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是集体投资计划,一般为单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集体投资计划按投资目标、架构等分为:

(a)股票基金

(b)债券基金

(c)对冲基金

(d)伞子基金

(e)单位投资组合管理基金

(f)货币市场/现金管理基金

(g)认股权证基金

(h)期货及期权基金

(i)保证基金

(j)指数基金

我们可以看到,资产管理产品在大陆和香港的分类是有差异的。纯从基金的角度来看,大陆的基金,可以笼统分为三类,证券股权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其他类基金(大宗商品、艺术品、应收账款等),没有香港的基金这么细。上述香港的基金,按照大陆的分法,都可以归为证券投资基金。

大陆还有一些衍生产品,比如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等,这些香港资产管理规例没有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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