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全景摄影,指的是利用摄影的记录功能,将现场的环境真实地记录下来,再通过计算机进行后期处理,最后呈现出三维的空间展示效果。与一般3D建模所实现的三维空间不同的是,VR全景摄影是通过实地拍摄,对真实场景进行虚拟再现的一种新兴技术,更能接近现场真实的环境,能够使人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视觉感受。

如今,VR摄影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其市场价值表现得越来越高。应用范围从常见的商业宣传服务项目,如:酒店建筑、旅游景点、园林、玩具、首饰等各类工业产品,到具有一定高端技术要求的文化服务项目,如:数字博物馆、艺术馆、文物收藏等。

一项技术的兴起必然会牵涉到法律问题,因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主办的网站上传了其享有著作权的VR全景摄影作品,被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2018年4月18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由于此案是北京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VR全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因此受到广泛关注。

原告全景客公司诉称,全景客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移动互联网和虚拟现实技术研发的公司,拥有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创作完成了《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两部VR全景摄影作品,其中《故宫》已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传了《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两部作品中的76幅VR全景摄影作品,侵害了全景客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全景客公司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万元及合理开支3.25万元。

被告同创蓝天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做出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且对于他人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不知情。涉案全景作品全部由用户免费注册和发布,同创蓝天公司均在用户协议中对遵守著作权法等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同创蓝天公司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编辑、整理和推荐,应当适用著作权法中的“避风港原则”。并且其从未从用户提供的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对涉案内容进行了强制关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涉案作品属于可360度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酷雷曼网站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360度全景展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就本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作品)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丰富,网络化、多维化、载体多样化,但是作品的内涵却万变不离其宗。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因此,VR全景摄影作为一项成熟的技术,尽管表现形式与传统的照片、视频等有所不同,但是利用VR全景摄影技术所拍摄出的摄影作品依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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