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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险资的另类投资压力或许将得到缓解。

7月1日,银保监会向各地银保监局和各信托公司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而这被业内看做信保合作的松绑文件。

根据《通知》,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有利于进一步加大信保合作,主要体现在信托公司的准入门槛由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变为近一年。近年来,信托公司由于业务时常受到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一方面行政处罚业务一刀切存在不合理之处,与信托公司风险水平并无直接关系;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三年期限的规定,大部分符合净资本30亿的信托公司都无法和保险资金合作。因此,放松准入门槛也是为了促使保险信托更好的合作。

对于信托资产,《通知》也提出了要求:例如,《通知》要求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在信托评级方面,《通知》要求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同时,《通知》还增加了单一投资者集中度的要求,并对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做出了更明确的表述,业内人士称,这均体现出监管层的穿透式监管,杜绝“假集合真通道”,确保资金投入实体经济。

《通知》对单一信托规模也做出了要求:对于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而与2014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相比,《通知》也做出了一些调整,由“投资劣后受益权需要上报”变更为“禁止投资劣后受益权”;由“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需要上报”变更为“一层嵌套即需要上报”。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的运用限于以下几个方面:①银行存款,②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③投资不动产,④投资股权,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在保险的资产配置中,银行存款和债券等低风险品种一直占有较大的比例,而股票和基金的投资占比有限。而近几年来,保险资产存款、权益外的另类资产配置比例不断上升,但随着金融监管趋严,2018年增幅缓慢,而《通知》有利于拓宽险资另类投资途径。

海通证券非银分析师孙婷在研报中称,《通知》的核心精神放松了保险和信托合作,主要体现在降低了信托公司的准入门槛;同时,加强了集合资金信托评级要求,增加了单一投资者集中的要求。其主要影响有几个方面:首先,缓解险资的另类投资压力,拓宽投资渠道。其次,可能小幅挤压险资配债资金。第三,有助于降低龙头地产或主流平台的信用风险。第四,小幅助力社融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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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鑫经济观察报记者

金融机构新闻部记者
关注证券、新三板、保险行业与上市公司相关领域。擅长深度报道。